泼天的罪过——从砍伐自己种的树要担刑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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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自己家的树也犯法,这是一个让农民踩了无数次的陷阱。

最近,四川凉山甘洛县农民罗某某触犯了一条泼天的罪过,由于没办采伐许可证,他擅自砍伐自家林地里的514株树木,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拘。

这个案子非常简单,毫无悬念,罗某某肯定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甚至帮他砍树的4个亲戚都免不了受到处罚,因为有类似的案例可作参考。

山东枣庄有位李大爷,承包了一片山地,用自己的养老钱买了上千棵杨树苗种上。

2020年春天,眼见这些杨树已经成材,他雇人花了一个星期时间,总共砍伐了700颗杨树,然后准备用卖树的钱买新树苗再种上,过几年就能再有一笔收入。

人算不哪天算,树刚卖完,警察也找上门来,给李大爷戴上了冰冷的手铐。

可怜李大爷,一辈子只干活不学法,最后被法院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判了2年有期徒刑,罚款1万元,4个砍树的短工也活该倒霉,无不受连累被判刑。

类似的案例网上一搜一大堆,聪明的立法者坐在那里立法定罪,严厉的执法者严查不怠刚正不阿,最后把一个个不懂法的农民送上了审判台。

办理这类案件时,不知道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法律工作者们能否心安理得,能否睡得着觉,不知道这是否就是老百姓心目中最朴素的法治正义?

擅自砍自己家的树确实违法,可是这种违法行为难道就祸害滔天,难道就没有挽回余地了吗?

我们看到,一些落马的腐败分子,老实交代问题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能保住退休待遇,无非就是级别低点罢了,而深圳那位老鲶鱼即便态度恶劣,最后也仅仅罚酒半杯,象征性敲打一下而已。

如此仁慈人性的执法尺度,可否用在那些误砍了自家树木的农民身上呢?

若砍伐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可不可以补办砍伐证呢?如果砍伐证补不下来,可不可以让他们采取补种树木的办法赎罪呢?

前些年河南有个案例,一对老夫妇到河里非法电鱼,被抓住后发现鱼没电到几条,家里穷得叮当响,罚钱没钱,关起来浪费粮食,最后判罚让他们清理河道垃圾一段时间。

林木需要保护,法治的信仰同样需要保护,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需要施以严刑峻法,而对良善无知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则应以教育引导和挽救补救为主,这并非法治的懦弱,而是人性的光辉。

比照那些厚颜无耻的贪腐行为,农民擅自砍自己家林木的行为并非十恶不赦,还有很大的宽容空间。

从法治实践来看,凡是触犯这条罪行的,多是年龄比较大、文化程度比较低的农民,他们没有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能力。

在此,呼吁广大人大代表进行专项调研,对农民砍伐自己家林木行为的违法认定和惩戒尺度进行论证,提出一个既有利于林木保护,又符合人性实际的调整方案,这件事的难度应该不大。

至少,别制造出一些合乎法律却让人堵心的司法判例。

来源:晚晴楼

1945年7月,黄炎培来到延安有感而发,“其兴也勃焉,其亡也乎焉”,希望中国共产党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本文初摘录于:2023-11-05,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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