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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村问题处理得好不好,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全局性影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又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把中国几千年来延续下来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与国家工业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经济,为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其困难可想而知。因此,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事业给予了特别的关心,投人格外多的精力,自始至终地具体指导着这场农村的巨大社会变革的进展。
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要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际上,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老解放区,当土地改革完成后,一些刚刚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就开始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一九五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二百七十二万四千多个,参加农户一千一百三十一万三千多户。到一九五一年,互助组发展到四百六十七万五千多个,参加农户有二千一百万户,增加了将近一倍。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从一九五0年的十九个,增加到一九五一年的一百三十个。①(①《中国农业年鉴》(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11月版,第4页。)
正是从一九五一年开始,毛泽东对农村中正在兴起的互助合作事业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他对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探索,实际上从这时就开始了。
一九五一年春夏,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出现了一场争论。
争论是由中共山西省委的一份报告引起的。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报告,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提出:“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报告的结论是:“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里所说的增强新的因素,是指在互助组织内部增加公共积累和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报告认为,这些因素“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②(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3、354页。)报告中所说的“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主要是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山西省委的报告送到华北局和中央。刘少奇和华北局不同意报告中的观点。五月四日,华北局在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复中写道:“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①(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1页。)五月七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的报告中,也批评了山西省委提出要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做法。他认为,用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②(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3l页。)六月三日,刘少奇在同薄一波、刘澜涛、陶鲁笳等人的谈话中,又进一步提出:“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③(③转引自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41、142页。)七月三日,刘少奇在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语中写道:“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①(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0页。)
当时,刘少奇等的想法是,先让农村个体经济再发展一段时间,富农也让他发展,这样有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等到国家工业化建设能提供大批农业机器的时候,可以依靠政权力量,下个命令剥夺它,一举实现集体化。同年七月五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耦斋,向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报告说:“农业集体化要经过一个大的运动来达到,而不是零散地、慢慢地建立,十几年后,就发动一个运动,经过两三年搞起来。”“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②(②《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17、218页)
刘少奇的这种意见,当时在党内有着相当的代表性。这种认识,同对于怎样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总体设想是相联系的。当时的设想就是,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先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发展阶段,到条件成熟了的时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国家工业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再采取严重步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
毛泽东很快知道了这件事,明确表示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而赞成山西省委的报告。他找刘少奇和主持华北局工作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把自己的态度告诉他们。还要有关同志准备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
对这次谈话的内容,薄一波有一个回忆:“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①(①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9r7、198页。)
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争论,就此结束。在面对缺乏经验的新问题的情况下,党内这种不同意见的争论是正常的。争论中涉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两个带根本性的问题。第一,能不能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由个体农业向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第二,能不能在没有实现工业化、国家还不能提供大量农业机械的条件下,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合作化。当时及以后的实践证明,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的适当形式。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改良品种,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全国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提高了农业产量,改善了农民生活,起了示范的作用,为进一步发展互助合作事业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事实。
长期以来,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给人们以深刻的影响。这种模式,就是先搞机械化,后搞集体化;依靠政权力量,强制消灭富农经济,一举实现全盘集体化。如今,毛泽东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一个新的路子。
毛泽东的这个观点,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从群众实践中来的,是从中国互助合作运动长期积累起来的实际经验中得来的,同时又借鉴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作出新的说明。
早在一九四三年十月十四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于会议上就曾指出:经过土地革命,打破封建剥削关系,这“是第一个革命。但是,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①(①当时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泛指农民的互助组织,而不是后来那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如果全边区的劳动力都组织在集体互助的劳动组织之中,全边区一千四百万亩耕地的收获就会增加一倍以上。这种方法将来可推行到全国,在中国的经济史上也要大书特书的。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从土地改革到发展劳动互助组织两次变化,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②(②《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0、71页。)
在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以后,毛泽东所要推动的,正是这种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制度上的第二次革命。
在中国农村,最后要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农业集体化,在这个根本目标上,毛泽东与刘少奇是一致的。但在发展步骤的指导思想上,建国初期他们之间又有所不同。毛泽东对土改后农村中出现的阶级分化十分关切,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趋势的发展。他认为,经过资本主义也可以发展生产,但那是一个痛苦的而且很长的过程。而经过互助组、初级社这些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不但是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且也是实现集体化的必由之路。
一九五一年九月,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形成《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这次决议草案,十月发过一次,后经修改,十二月又正式发出。
毛泽东直接主持这个文件的起草工作。文件写好后,他让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陈伯达向熟悉农民的作家赵树理征求意见。赵树理看了以后说,现在农民没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只有个体生产的积极性。毛泽东从这个意见中受到启发。他说:赵树理的意见很好。草案不能只肯定农民的互助合作积极性,也要肯定农民的个体经济积极性。我们既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要有互助组和单干户。既要保护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保护个体农民单干的积极性。既要防右,又要防“左”。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决议草案全面分析和肯定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产生的两个生产积极性。决议草案开宗明义,第一段就是这样写的:“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关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决议草案指出:“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
但是决议草案的重点,放在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方面。它强调:“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加着重点的是毛泽东加写的话。——引者注),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总结各地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即临时性、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人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并规定了党在不同地区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不同的方针。总的精神是,“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
决议草案批评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加着重点的是毛泽东加写的话。——引者注)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的思想。”
决议草案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就是用什么作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好坏的标准。它是这样说的:“示范是在多方面的,但一切事情需要能够真正做到提高生产率,达到多产粮食或其他作物,增加收入这样的目的。只有在多产粮食增加收入这样的
号召下,才可能动员农民组织起来。也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才是真正为农民服务,而为群众所欢迎,因而可能巩固下来,并影响四周围的农民逐步地组织起来。因此,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①(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510一517页。)
决议草案还强调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绝对遵守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十二月十四日,王震关于新疆军区生产会议内容及明年生产计划问题,给毛泽东并习仲勋、张宗逊写了一个报告。报告中提出,计划派军队党员干部帮助当地农民组织十个集体农庄。毛泽东甚为高兴,十七日致电王震,说:“在你的计划中有利用军队集体劳动的经验,试办十个农民的集体农庄的计划,这个计划很好。中央在即将发出的关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里,已将每省试办一个或几个集体农庄一点加上去了。这种集体农庄在目前当然只能是少数的,即每省只能办一个至几个。”“各军区和各地方,凡已有用机器耕种收割的国营农场和个别集体农庄(例如河北天津县廊房地方的农民集体农庄),或准备这样做的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均望将这看作一件大事,用力经营,随时总结经验报告中央。”②(②《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19页。)
毛泽东在修改决议草案中加写关于集体农庄的话是:“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③(③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加写的话,手稿,1951年12月。)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大体反映了毛泽东这段时间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这个决议草案的基础上,全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问题,取得了共同认识。十二月十五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它印发到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决议草案的广泛传达,推动了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到一九五二年底,组织起来的农户,老解放区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新解放区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全国还成立了四千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创办了几十个高级社(当时称集体农庄)。这年的农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粮食总产达到三千二百多亿斤,比上年增产四百亿斤。①(①《中国农业年鉴》(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11月版,第34页。)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在毛泽东酝酿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时候,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三月二十六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发表前,毛泽东对决议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一方面放宽了对试办高级社的条件限制,将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件”。这就是说,办高级社并不是非有农业机器不可。另一方面,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中间,必须十分注意对单干农民的政策问题。他加写了一段话:“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
另一个重要补充,是进一步强调农业生产是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农业生产工作而为它服务的。任何妨碍农业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必须避免。”①(①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时加写的话,手稿,1953年3月24日。)这个重要补充,是针对当时,也就是一九五三年春决议准备正式公布的时候,在相当多的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过多地干涉农民,因而严重脱离群众这一突出情况而写的。
一九五三年下半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思想。毛泽东越来越认为,为了适应国家工业化建设日益发展的需求,为了带动和影响其他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必须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着更广、更高的阶段发展。
从一九五三年秋季开始,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农业战线采取了互相联系、互为促进的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断绝农村经济同城市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为把农村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创造必要的经济环境;一是制定第二个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即《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为提高农业合作化运动程度确定指导方针。
粮食统购统销决策的出台,是由一九五三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紧张引起的。这一重大举措,被称为新中国财经战线上的“第二大战役”。①(①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63页。“第一大战役’’是指稳定物价、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它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几亿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安定,起了重大作用。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前,粮食市场还是自由市场。农民上缴了农业税后,粮食就可以自由上市。经营粮食的,除国营粮食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还有私人粮商,后者经营的商品量约占上市总量的三分之一。遇到灾年,或是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粮食时,这部分粮商便同国家争夺粮源,哄抬粮价,带动整个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一九五三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告急,收进的少,销售的多,京、津等地粮价上涨,与此有很大关系。
当时的形势相当严峻。据粮食部的报告,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一日到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收入粮食五百四十七亿斤,支出五百八十七亿斤,收支相抵,出现四十亿斤赤字。各大城市的粮食库存迅速减少。东北等主要粮食产地在这一年又受水灾,预计减产七十亿斤,对严峻的粮食供销形势无异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经济波动,人心不稳,对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形成严重威胁。如果不及时制止,势必极大地妨碍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步骤的实施。
毛泽东立即要中财委拿出具体解决办法。
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国庆之夜,在天安门城楼会议室里,中共中央最高领导层正在就一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议。负责财经工作的陈云,经过长期的思考和分析研究后,就改变粮食现行的购销办法向毛泽东作汇报,建议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售。毛泽东当即表示同意,并要陈云代中央起草《关于召开全国粮食紧急会议的通知》,邓小平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
十月二日晚,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专门讨论粮食统购统销问题。陈云作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国粮食的严峻形势,指出如果不采取坚决措施,粮食市场必将出现严重混乱局面,导致物价全面波动,这不利于国家和人民,只利于富农和投机商人。他说,在粮食问题上,有四种关系要处理好,这就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国家与商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这四种关系中,难处理的是头两种,而最难的又是第一种。陈云提出,根据现在的情况,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①(①“定量配给”的提法,根据粮食部部长章乃器的建议改为“计划供应”,相应地将“粮食征购”改为“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统销”。),严格管理私商,以及调整内部关系。至于在农村实行征购,这是陈云从八种处理办法中经过慎重比较后选择出来的。下这个决心很不容易。陈云后来曾说:“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有可能反对。两个中间要选择一个,都是危险家伙。”②(②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的讲话,1953年10月10日。见《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208页。)
毛泽东作会议结论,赞成陈云的报告。他着重地分析了农民和农村的现状。他说:“农民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合作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现在是‘青黄不接’,分土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已开始忘记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
“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它有两个翅膀即两翼,一翼是国家资本主义(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一翼是互助合作、粮食征购(对农民的改造)。”①(①《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5页。)后面这一翼,如果没有粮食征购这一项,就不完全。他委托邓小平到全国粮食会议上讲话,嘱咐他讲粮食征购一定要联系过渡时期总路线去讲。②(②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74、275页。)
毛泽东把粮食统购统销作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组成部分,丰富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他把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仅仅看作一项解决当前粮食供求困难的应急措施,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改造个体农业不可缺少的环节。他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可以促进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又有利于粮食统购工作的进行。国家同几十万、上百万个生产合作社打交道,比起同一亿多个体农户打交道,要容易和便利得多。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六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粮食统购统销从十二月初开始,结合农村正在进行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在全国范围内(除个别地区)普遍地实行了。随后,又实行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一九五四年又实行了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
粮食统购统销决策定下来以后,毛泽东对下一阶段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作出部署。
早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毛泽东建议下,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省委以上领导机关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规定农村工作部的“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③(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410页。)这是毛泽东为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组织方面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
毛泽东亲自点将,指定对农村工作有丰富经验的邓子恢担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
一九五三年一月初,邓子恢离开武汉到达北京。一月十七日,他和杜润生①(①杜润生是同邓子恢一起从中共中央中南局到中央农村工作部工作的,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一起去向毛泽东报到。晚上七时,毛泽东在住地接见了他们。
毛泽东说:关于农村工作,中央已经有了一个文件,即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要求把开展互助合作当作新时期一项历史任务。其中正式提出农民的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个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你们农村工作部,要发挥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必须保护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不要挫伤它。还说:我们不是谈过上下两篇文章吗?上篇搞民主革命,下篇就是搞社会主义嘛。就农村来说,土改已经结束了民主革命,现在是要作第二篇文章了。子恢同志,调你来作农村“统帅”。②(②杜润生《忆五十年代初期我与毛泽东主席的几次会面》。见《缅怀毛泽东》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375、376页。)另据邓子恢说,他刚调到北京的时候,毛泽东就告诉他: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任务,是在十年至十五年或更长些时间内,完成农业社会化,配合国家工业化,实现农业集体化,即把农民组织起来,经过互助合作,过渡到集体农庄。完成这个任务,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现在就应开始。③(③《邓子恢传》,人民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452、453页。)
这年十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已经向全国公布,中共中央决定提前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具体研究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和部署。
当时,邓子恢正在外地视察工作。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十月十五日,毛泽东找来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谈话。他说:
“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中央局、省市委农村工作部就要抓紧这件事,工作重点要放在这个问题上。”
“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组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走直路,走得好,可以较快地搞起来,为什么不可以?可以的。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
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
“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
“老区应当多发展一些。有些新区可能比有些老区发展得快,……要打破新区一定慢的观念。”
“华北现有六千个合作社,翻一番——摊派,翻两番——商量。……东北一番、一番半或两番”。
“发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所谓成本低,就是不出废品;……最后的结果是要多产粮食、棉花、甘蔗、蔬菜等等。不能多打粮食,是没有出路的。于国于民都不利。”
“大城市蔬菜的供求,现在有极大的矛盾。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的矛盾。需求大大增加,供应不上。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是个体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①(①《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8—301页。)
十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五日,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闭会的前一天,十一月四日,毛泽东再次约陈伯达、廖鲁言谈话。他说:
“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不合实际就错了。切合实际就是要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又可能,潜在力很大。如果不去发掘,那就是稳步而前进。……‘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下去了,也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要搞社会主义。‘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有句古语,‘纲举目张’。拿起纲,目才能张,纲就是主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并且逐步解决这个矛盾,这就是主题,就是纲。提起了这个纲,克服‘五多’以及各项帮助农民的政治工作、经济工作,一切都有统属了。”
“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这次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于社会主义也是很大的推动。接着又开了这次互助合作会议,又是一次很大的推动。鉴于今年大半年互助合作运动缩了一下,所以这次会议要积极一些。但是,政策要交代清楚。交代政策这件事很重要。‘积极领导,稳步发展’,这句话很好。这大半年,缩了一下,稳步而不前进,这不大妥当。但是,也有好处。比如打仗,打了一仗,休整一下,再展开第二个战役。问题是有些阵地退多了一些,有一些不是退多了,而是本来可以发展的没有发展,不让发展,不批准,成了非法的。”
“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提出来了,今冬明春,到明年秋收前,发展三万二千多个,一九五七年可以发展到七十万个。但是要估计到有时候可能突然发展一下.可能发展到一百万个,也许不止一百万个。总之,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发展。”①(①《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01—306页。)
以上是毛泽东两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他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一些基本思想、理论观点及具体工作部署。第一,对互助合作运动的关注点,已由互助组转移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第二,强调个体所有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才能提高生产力,解决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供求矛盾。第三,提出解决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矛盾,是统率农村一切工作的纲。第四,规定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发展道路;但又提出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不经过互助组,直接建立初级社,乃至高级社。第五,对发展合作社的态度是,只要条件具备,数量上多多益善,规模上能大则大。要打破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一定慢的观念。这里说的条件,指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第六,再次重申检验合作社办得好坏的主要标准是看是否增产。毛泽东这些基本思想,在以后指导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中,又发展了,强化了。
毛泽东这两次谈话是有针对性的,批评了一九五三年春发生的纠正农业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