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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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识到,在国际法上完全否认主权的观念是错误的。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国家自主管理权,本意是这个国家的事务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这一原则符合人权理念。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国家管理是统治者的权力,怎么样管理是我的地盘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我的地盘我作主,国家内部管理者和一国人民的事,别人似乎也不好说三道四。唯一的限制是,国家权力或可决定所有的国内事务,唯独侵害人权的事谁都不可以决定,不论这个决定是统治者的决定还是民主的决定。

凡是侵害人权的决定和规则,行为和思想,所有的人,不论是这国人还是那国人,这国政府还是那国政府,都有谴责的权利,都有制止的义务。

诚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4年3月26日的“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纪念会”大会上所说,“今天再读联合国宪章,我们比以前更加意识到,其目的是保护个体的人类,而不是保护践踏他们的主权国家”。因此,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不可侵犯的前提,是这种主权必须为保护本国的人权服务,当主权成为统治者破坏和践踏人权的工具时,联合国宪章对主权的保障便不再有效。

安南还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国家不点名地指出“从今以后,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所谓的自主管理,不干涉内政等,是指与人权关系不大的其它事务或体制。

比如经济发展方式,文化教育方式,比如是君主立宪的体制,还是民主共和的体制。一旦涉及人权,就不是国之事务,而是人之事务。你要打人杀人,基于道义岂能不管?又岂能因其管而指其“干涉内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认识的进步。

事实上,一国的主权是动态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永恒不变和静止的,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一国主权的最本质属性,用今天的视野分析,就是它对领土上一切人的权利保障,并提供人权实现的条件,以及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在属地方面具有最高统治权和独立权。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未经主权国家主动同意,不可转让其任何权利。

现代国际关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国家间既斗争又合作的特点要求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必须是有节制的,而决不能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弱肉强食法则的霸权。

如果说20世纪的国际法是以民族自决权与国家独立为主旋律被载入史册,那么,21世纪的国际法将以各国与各民族的平等主权与竞争合作为基调谱写国际法的新乐章,为人权最终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同基础创造条件,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来源:春秋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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