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自有官僚体系以来,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一直都是长久不变的话题。自2013年习总书记强调在反贪反腐方面要“苍蝇老虎一起打”以来,我国对于贪污受贿的打击力度大大增加。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却仍有人贼心不死,通过各种迂回曲折的方式来获得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行贿时都是怎么送钱的?
清人汪辉祖在《学治续说》中慨叹:“近利以利来,近色以色至,事事投其性之所近,阴窃其柄。后虽悔悟,已受牵持。”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个人喜好则往往成为被围猎的一个“主攻方向”,被攻陷的一个“关键命门”。商人为了利益能讨好官员,也自然能为了利益出卖官员,所谓“鱼死网破”,一损俱损。
送什么,行贿人自有考量,常见行贿手段:宴请高档餐厅,送名贵烟酒茶,名人字画,古董瓷器,购物卡消费券,健身卡信用卡,大house,豪车,股票,基金,直播打赏,代持股,借款合同,赌博,美女等。,只要官员喜欢的,他们总会拿出官员觊觎的事物。
随着行受贿的技术手段不断迭代升级,现又出现了新型和隐藏式手段,用权谋利的方式从原来“本人在台前”“利用职权为他人直接办事”演变为“隐藏于幕后”“借助职务影响力”“间接为他人谋利”,接受利益输送的方式由“在职时办事收财”“直接赤裸裸收受现金”“一事一清、一单一结”等,演变为“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财”“不直接收受财物”“以市场化和民事化的手段变相敛财”“多单统结、期权兑付”等 。
行贿方式一
腐败主体隐身化
“我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是腐败主体隐身化的一种典型表现。在这种模式下,腐败主体并不直接参与腐败交易,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由第三方(通常是与腐败主体有关联的人)收取好处费。这样,腐败主体就能够在表面上保持清白,而实际上却通过第三方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更为严重的是,“他办事、他收钱”的模式,这种模式下,腐败主体甚至不需要亲自出面,只需要通过暗示、授意或默许等方式,让下属或关联人员去办理相关事务,并收取好处费。这样,腐败主体就能够完全隐身在幕后,而实际上却掌控着整个腐败交易的过程。
在这种隐身化的腐败模式中,行贿人往往只需要知道腐败主体的名字和职权,而不需要与其直接接触。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腐败主体的喜好和需求,然后投其所好,送上贿赂。这种“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交易方式,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行贿方式二
行权方式间接化
与传统的直接“打招呼”、“提要求”不同,间接化的行权方式更加巧妙和隐秘,往往让被打招呼者在不明显感知到压力或指令的情况下,心领神会地完成谋利事项。本质这是利用社交场合、人际关系和影响力来传递腐败的意图。
通过同意见面、参加饭局等方式。腐败主体可以与相关人员进行接触,并在这些看似正常的社交活动中,巧妙地传递出某种暗示或期望。这种暗示或期望可能是关于某个项目的倾向性意见,也可能是对某个人员的提拔或关照。
通过出席站台、引荐相识等方式。腐败主体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为某个人或某个项目站台助威,或者通过引荐相识的方式,将某个人引入某个圈子或项目,从而为其谋取利益。这种方式的隐蔽性在于,它看似是一种正常的社交行为,但实际上却蕴含着腐败的意图。
通过让身边人代替自己出面等方式。这种方式下,腐败主体自己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通过身边人(如亲属、朋友、下属等)来传递指令和收取好处,进行权钱交易。这样,即使交易被曝光,腐败主体也可以声称自己并不知情,从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贿方式三
好处占有非己化
这种方式下,受贿者并不直接占有或享受因权力交换而得到的好处,而是将这些好处转嫁给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转化,从而试图掩盖其受贿的实质。具体来说,“好处占有非己化”可能表现为多种情形:
让请托人给第三人支付费用。这种情况下,受贿者可能不会直接收取现金或获取实际利益,但他们会通过请托人向第三方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往往与正常交易或服务无关,而是对权力的不正当报酬。
为第三人“出借款项”或进行“投资”。受贿者可能会以需要资金为由,让请托人为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款项,或者将请托人的资金用于个人的项目或其他非法定用途,以此方式间接获取利益。
安排请托人帮助个人事务。受贿者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力,安排请托人帮助其处理一些个人事务,如“运作仕途”、“逃避查处”、“摆平麻烦”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要求购买不需要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受贿者可能会要求请托人从指定处高价购买他们实际上并不需要商品,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以“公益”名义要求捐赠。有的受贿者会以“公益”为名,要求请托人向指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实则这些捐赠可能并未真正用于公益事业,而是成为了掩盖腐败行为的一层幌子。
行贿方式四
权钱交易民事化
这种腐败方式往往打着民事交易的旗号,如民间借贷、工作薪酬、房产交易等,将权钱交易融入看似正常的民事活动中,从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和公众的监督。
以民间借贷为名的权钱交易。其本质是将权力转化为金钱。腐败分子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向请托人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或者长期无偿使用请托人的资金。即使案发前归还了本金,也不能掩盖其腐败的实质。
以工作薪酬为掩护的权钱交易。通过安排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上班、领取超高薪酬或业绩提成等方式,将权力转化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的经济利益。这种交易方式往往打着正常工作的幌子,但实际上却是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以房产交易为掩护的权钱交易。腐败分子通过房产置换、虚假出售、长期占有房屋拒不过户、转卖获利或获取稀缺房号等方式,将权力转化为房产或房产增值的利益。
行贿方式五
利益输送市场化
通过将腐败行为融入看似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试图掩盖其非法性,这种腐败方式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复杂的交易结构,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通过成立公司并以“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收取费用。腐败分子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让特定关系人成立公司,并与请托人签订合同。然后,以提供咨询服务或财务顾问等名义,向请托人收取高额费用。这些费用往往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实际上是对权力的不正当报酬。
实际出资入股请托人公司,并通过持股份额获得超出份额对应比例的巨额“分红”。腐败分子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将资金注入请托人的公司,然后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业务或资源,从而获取超额分红。这种分红往往与腐败分子的实际出资额不成比例,明显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
从请托人处购买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并利用职权帮助完成上市后再抛售获取巨额利益。腐败分子通过购买原始股的方式,成为请托人公司的股东。然后,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帮助该公司完成上市,使股价大幅上涨。最后,在合适的时机抛售股票,获取巨额利益。
打着“合作”的旗号,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投资机会”,获利后双方共享收益。这种合作往往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却隐藏着腐败的意图。腐败分子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为请托人提供投资机会或项目信息,然后共同分享收益。
要求请托人增设交易环节,让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变相获得利益。腐败分子通过要求请托人在交易过程中增设不必要的环节或引入特定的供应商、分包商等方式,让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然后,通过这些环节或供应商、分包商获取利益。这种腐败行为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可能降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行贿方式六
贿赂标的隐蔽化
将贿赂的标的从具体的财物或金钱转变为更为隐蔽和复杂的形式。这种虚拟化不仅增加了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也使得其更加难以被察觉和打击。
索要工程项目承建权并转包获利。腐败分子在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可能会直接向请托人索要工程项目的承建权,然后将其转包给第三人以获取利润。这种方式下,虽然并没有直接收受现金或具体物品,但实质上是通过权力的交换来获取经济利益。
让请托人出具欠条。有的腐败分子虽然不收受请托人的具体财物,但却会让请托人为自己出具同等金额的欠条。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型的受贿方式,同样体现了权力的非法交易。
设计保底无风险的金融产品。有的腐败分子会让请托人为自己设计特殊的金融产品,如保底无风险的理财产品等。这些产品往往被设计成高收益且风险极低,从而吸引请托人投入资金。这样,腐败分子既不用直接收取现金,又能通过金融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转移无法兑付的理财产品或债权。有的腐败分子会将自己购买的无法兑付的理财产品或债权转让给请托人,以此作为换取请托人某种好处的手段。这种行为同样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行贿方式七
收益来源多样化
它使得腐败收益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单一的财物或金钱形式,而是扩展到了多种渠道和方式。
特定关系人领取高额薪酬和奖金。这些薪酬和奖金可能既包含了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的报酬,也可能隐含了领导干部职权身份的对价。换句话说,特定关系人之所以能够获得高额薪酬和奖金,不仅是因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工作或服务,还可能是因为他们与领导干部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所获得的回报。
领导干部给请托人放贷收取利息。除了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的应得收益外,还可能包含了请托人为了感谢领导干部的帮助而变相输送的好处。这种好处可能以利息的形式出现,使得领导干部在看似合法的民间借贷中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领导干部抛售原始股后获得的巨额收益。这些收益不仅包含了请托人让渡稀缺性机会时蕴含的利益,还包含了投资本金承担一定风险后获得的应得利益。此外,由于市场的大幅上涨和个人精准抛售股票,领导干部还可能获得额外的股价升值收益。
行贿方式八
权钱关联割裂化
权钱关联割裂化是腐败行为中一种隐蔽且复杂的形式,它试图通过时间、空间或方式上的割裂来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
在职时约定,离职后履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与请托人达成约定,承诺在离职后按约履行并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行为虽然发生在离职后,但其权钱交易的本质是在职时已经形成的,这种受贿行为并不因时间上的割裂而失去其非法性。
在职时心照不宣,离职后收受好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与请托人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彼此心照不宣,离职后以“咨询”、“顾问”等名义收受请托人好处。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正常的劳务报酬,但实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的一种形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提供的服务与其原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且收费合理,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犯罪。但如果服务与其原职权有关,或者收费明显过高,则可能被视为权钱交易的延续,构成受贿犯罪。
提前“筑巢”,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与请托人达成协议,离职后直接入职请托人公司,或以“安家费”、“补偿金”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钱款,或任公司高管领取巨额薪酬。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旋转门”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离职后通过入职请托人公司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是基于其个人能力和市场价值,且薪酬水平合理,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犯罪。但如果其入职与在职时的职权行为有关,或者薪酬水平明显过高,则可能被视为权钱交易的延续,构成受贿犯罪。同时,即使不构成受贿犯罪,这种行为也可能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需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行贿方式九
主观故意深藏化
在这种情形下,领导干部往往不直接表露其腐败意图,而是通过一系列看似正常、无害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借助职务信息或“人脉”牵线搭桥。领导干部利用自己职务所获取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牵线搭桥”、“穿针引线”,看似是在提供帮助,实则是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并不直接要求或暗示请托人给予财物,而是通过提供“介绍费”等名义来收受好处。这种行为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隐蔽,难以被察觉。
故意久拖借款不还。领导干部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并为其谋利后,却故意久拖借款不还。请托人对此不提不催、不闻不问,双方虽然没有免除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但彼此都“心知肚明”。
授意请托人办事但不明确告知需“花钱”。领导干部授意请托人为自己完成某个事项,但没有明确告知其需要“花钱”。表面上似乎对请托人为此需要支付的钱款和具体数额都不知情,但实际彼此都“心照不宣”。领导干部通过暗示或默许的方式,让请托人明白为其办事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利用身边人进行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将身边人(如亲属、朋友等)介绍给下属或请托人,由他们出面进行勾连办事、权钱交易。领导干部本人则躲在背后,表面上似乎没有实施任何利用职权打招呼或收受财物的行为。
其它稀奇古怪的方式
一、以真作假,让领导捡漏
某企业为给领导回扣,送了一幅俗称“赝品”的齐白石字画,发票标价7000元人民币,系北京某街知名字画行收藏画作,但实为真迹。此领导付费后的3-4个月,圈内传其检漏,以赝品价格购得一精品,并传为业内美谈,还通过电视播报。后委托江苏某拍卖行,20万卖出。
二、送的不是房,是违约金
一房地产商将自家楼盘的空中花园出售给房产局官员的远房亲戚,约定先交付定金10万元即可。隔天该亲戚来收房,发现所定房屋已由开发商出售给他人,于是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最后庭外和解,开发商愿意双倍空中花园价格赔偿客户损失几百万余元。
三、送的不是房,是房租
江西省某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为感谢某局局长李某在楼盘开发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将其开发楼盘中的2号某单元401室的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提出任其处理。事后不久,李某将此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经价格鉴定,房产价值为94500元。
四、免费旅游真开心
某技工学校为在学校收费各项费用时获取便利,先后两次给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某某提供出国旅游机会,费用均由学校承担,后她在负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和承办该区技工学校收费调整的公务活动中,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不对外播出的广告
某开发商为获取一块黄金地皮,请某局局长的侄女来拍摄广告,广告费高达千万余元,但该广告却不对外播出。
六、离婚手续费
某官员儿子突然和一女性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便自愿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达几千万元人民币。该男子通过一次短暂的婚姻获得巨额财产。
在国家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大背景之下,普通的行贿受贿方式其实已经被大部分的“老虎”和“苍蝇”们摒弃,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类似于“买卖”“雅贿”等种种更为隐晦的方式,这也大大增加了司法难度。但是,再完美的犯罪都会露出马脚,收受不义之财的官员也终会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即便新兴的受贿方式层出不穷,但是纪检监察办案手段也会不断的完善,持续打击违纪违法犯罪。
来源:数据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