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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1953年12月

毛泽东同志从一九五二年下半年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五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八月正式写到周恩来在一九五三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的结论中。这条总路线在一九五四年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路线指引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胜利。这里选入的两段文字,第一段是毛泽东最后确定的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表述,在中共中央批准的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制发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向全党公布;第二段是毛泽东审阅这个提纲时增写的一段话。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

我们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才利于在技术上起一个革命,把在我国绝大部分社会经济中使用简单的落后的工具农具去工作的情况,改变为使用各类机器直至最先进的机器去工作的情况,借以达到大规模地出产各种工业和农业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着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确有把握地增强国防力量,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最后地巩固人民政权,防止反革命复辟这些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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