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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基在自己的文集里记有朱元璋对元朝灭亡教训的一条重要总结:
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1)
所谓“宽”,用历史学者班布日(笔名“班布尔汗”)的话说,就是元朝的政策对民间的控制力不足:“推翻元朝的朱元璋评价元朝之亡,认为‘其失在于纵驰’,所谓纵驰就是管控不善,空间太大。”比如,科举本是皇权将选官、任官之权操之于己的重要手段,是重要的秦制统治术,但元朝人不甚明了。因此元朝统治初期不开科举,后来开了科举,又取士极少,仅可谓聊胜于无,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无法将士绅纳入统治秩序之中,无法借助士绅的力量来掌控农村及农业收入,以至于元朝政府的主要财源不是农业税,而是盐税和商税。官府依赖商税,自然就会鼓励商业兴旺,商业天然追求自由贸易(包括人的自由流动与物资的自由流动),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削弱官府的管控能力。比如,官方虽然有“人分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等级制度,但现实中有大量的汉人、南人因为经商而富甲一方,也有大量的蒙古人、色目人因穷困而卖身为奴。元朝朝廷制定了“诸色户计”制度,本意是将职业与身份捆绑在一起,读书人是儒户、军人是军户、工匠是匠户,都不许随意变更,但在现实生活中,变更“户计”是一种很常见的事情。(2)
对百姓而言,宽意味着自由度高,自由度高意味着百姓对朝廷的依附性弱,依附性弱意味着百姓容易形成有力量的组织。作为造反者,朱元璋亲眼见证过发达的民间组织对元政权造成的冲击。所以,夺取天下后,采取与元朝之“宽”相反的“猛”就成了朱元璋首要吸取的“历史教训”。
明太祖的“猛”同时针对官僚集团与普通百姓,是一种典型的秦制回归。
一、以“猛”治官
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年)元旦,刘基拖着病躯,上朝给朱元璋拜年,在奉天殿内写下一首七言律诗,歌颂大明朝欣欣向荣、万国来宾,末了两句却是悲难自抑:
从臣才俊俱扬马,白首无能愧老身。(3)
刘基感叹:朝堂上全是意气风发的英杰、才俊,只有我这个头发白了的糟老头子是无用之人。
这是刘基留在世上的最后作品。
这位65岁的开国老臣本已于洪武三年(1370年)退隐家乡浙江青田,不交友,不接触官府,不谈论时政,只求有一个善终。然而,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有人告发他看中了谈洋(位于今福建、浙江之间)这个地方有王气,要在那里给自己搞一块墓地。朱元璋勃然大怒,夺了他的俸禄。为求保命,洪武六年(1373年)七月,刘基仓皇离开青田老家,赶赴南京城,向朱元璋磕头请罪,不敢有任何辩解,“惟引咎自责而已”(4)。
刘基的主动来京暂时保住了他和家人的性命。但朱元璋没说可以回乡,他也只能继续待在南京,时刻准备好迎接朱元璋突如其来的各种羞辱。比如,回京后的第二个月,朱元璋就小题大做,以“不陪祭而受胙”(不参加祭祀活动,却分享祭祀用的肉),把刘基拉出来点名批判,说他“学圣人之道”,却如此不检点,哪有半点符合礼;点名批评完,又从侧面插刀,说武人不懂礼,他们不去参加祭典,却吃了胙肉,倒是不必责备。(5)
有家不能归,有辱不能避,这样的日子让刘基的健康状况急转直下。洪武七年(1374年),刘基送宋濂之子还乡时,须发大半已白,牙齿掉了十三四颗,左手“顽不掉”(大概是麻痹不能动之意),耳朵听不见,脚也跛了。(6)
或许是亲自确认刘基已是风烛残年,洪武八年三月,朱元璋终于允许刘基返乡。他抓住最后一个打击、折辱刘基的机会,写下一份非常冷漠、充满了语言暴力的“允许归老诏书”。
这份诏书将朱元璋的冷酷本性暴露无遗,所以,后来收入《太祖实录》时,它成了“略稿”,所有无情的词句都被删除。唯有《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中仍恭恭敬敬地载有原文,照录于下:
朕闻古人有云:君子绝交,恶言不出;忠臣去国,不洁其名。尔栝苍之士,少有英名,海内闻之。及元末群雄鼎峙,孰辨真伪者谁?岁在戊戌,天下正当扰乱之秋,朕亲帅六军,下双溪而有浙左,独尔栝苍未附,惟知尔名耳。吾将谓白面书生,不识时务。不久而栝苍附,朕已还京。何期仰观俯察,独断无疑,千里之余,兼程而至,谒朕陈情,百无不当。至如用征四方,摧坚抚顺,尔亦助焉。不数年间,天下一统。当定功行赏之时,朕不忘尔从未定之秋,是用加以显爵,特使垂名于千万年之不朽,敕归老于桑梓,以尽天年。
何期祸生于有隙,致使不安。若明以宪章,则轻重有不可恕;若论相从之始,则国有八议。故不夺其名而夺其禄,此国之大体也。然若愚蠢之徒,必不克己,将谓己是而国非。卿善为忠者,所以不辨而趋朝,一则释他人之余论,况亲君之心甚切,此可谓不洁其名者欤!恶言不出者欤!
卿今年迈,居京数载,近闻老病日侵,不以筋力自强,朕甚悯之。於戏!禽鸟生于丛木,翎翅干而飏去,恋巢之情,时时而复顾。禽鸟如是,况人者乎!若商不亡于道,官终老于家,世人之万幸也。今也老病未笃,可速往栝苍,共语儿孙,以尽考终之道,岂不君臣两尽者欤?(7)
诏书的大意是:你刘基早年归附于我,帮助我建功立业,我也没亏待你,给你加官晋爵,给你各种荣耀。然而,你刘基犯下的罪行(即所谓给自己找有王气的墓地),如果走法律程序,绝对不可饶恕;讲功劳人情,则有“八议”的条款可以减刑,所以朕只夺了你诚意伯的俸禄,没削掉你诚意伯的爵位。你如果是个愚蠢之徒,必然要来找朕申辩,强调自己无辜,进而凸显是朕错了。不过,你是一个善于为忠的人,不作任何辩解就主动跑来南京认错。你是一个不向朕要好名声的人,是一个不向朕口出恶言的人。所以,如今你老迈多病,朕放你回乡去,与儿孙好好团聚,好好死在家中。
这份诏书的遣词造句全是朱元璋依据《白虎通义》里的三纲五常发明出来的鬼话与浑话,也就是君王永远正确,即使君王错了,臣子也不许辩解、不许反驳,臣子要用主动认错的态度来巩固君王的永远正确。臣子遭君王污蔑,也没有辩解的权利,否则就是不忠,不忠就该死,且会被剥夺死在家乡、死在家中的权利。在朱元璋和他的三纲五常之下,只有“国之大体”,没有个人的尊严,凡追求“己是而国非”者,就不能算是合格的忠臣。而所谓“国之大体”其实完全等同于朱元璋的脸面。
一个月后,刘基病故于浙江青田。去世前一个月左右,刘基安排好了自己的后事。他先是拿出自己写的《天文书》,让长子刘琏赶紧上交给朝廷,且警告他“毋令后人习也”;再叫来自己的次子刘璟,交给他一封密奏,对他说,“夫为政,宽猛如循环。当今之务,在修德省刑,祈天永命”,日后皇帝想起我来,问你们有没有听到什么遗言要对他说,就把这封密奏交给他。(8)
刘基的安排里,不让后代传承自己的学问透露出的是刘基对朱元璋以“猛”治国,尤其是以“猛”治官的深刻恐惧。期待朱元璋有一天能回心转意再想起自己,说现在应该做的不是“猛”而是“宽”,不是控制与杀戮,而是“修德省刑”,且留下一封遗书,透露出的则是深切的不甘。
曾几何时,刘基的心中是有一个“理想国”的,也一度以为朱元璋是一个可以托付理想的明君。在《春秋明经》里,刘基描述过他期盼的君臣关系。他说,自己信奉孔子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坚信忠之大者是“以道事君”。君臣之间必须要以“礼”相待,“礼”就是不能徇私,因为彼此是公事上的上下级关系,不是私人间的主仆关系。臣与君共事,要以“忠”自处,“忠”是站在公事的立场上责难、批评和提意见,不是阿谀、承顺与唱赞歌。(9)
遗憾的是,朱元璋要的忠与刘基愿意奉行的忠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朱元璋要的忠是写在侮辱刘基的诏书里的那些鬼话与浑话——臣须永远无条件服从“国之大体”,也就是永远服从皇帝,永远奉皇帝的意志为绝对真理。冲突的结果是朱元璋的屠刀战胜了刘基的信念。为了活命,刘基不但要卑躬屈膝去践行朱元璋那些关于“忠”的鬼话与浑话,还得忍受朱元璋对自己的直接羞辱。“胙肉事件”中,朱元璋点名批评的切入点正是刘基的“谓之以礼,则不可以为私也”——你不是成天讲君臣相处要遵循礼、“不可以为私”吗?如今你不去参加祭典,却堂而皇之吃起了胙肉,这不是“私”是什么?你所谓的礼又在哪里?
朱元璋玩的是杀人诛心。刘基能申辩说朝廷多年来一直这样分胙肉吗?能申辩说自己是无心之失吗?能抗议当时的宰相胡惟庸也吃了胙肉、也没参加祭典,为何皇帝不点名批评他吗?当然不能,一旦这样做了,就成了追求“己是而国非”,就成了朱元璋标准下的不忠之臣,也就永远没了死于故乡、死于家中的机会。
刘基唯一能做的就是含垢忍辱。
忍辱期间,刘基写了一篇题为《二鬼》的寓言,将自己比拟为一只遭天帝误会的鬼。天帝(暗指朱元璋)派了飞天神王率五百夜叉,拿着金绳、铁网来抓鬼,将之关在铁栅之内,给衣穿,给粥喝,唯独不许鬼“突出笼络外”,因为天帝担心它脱了牢笼,将会“踏折地轴倾天维”(暗指刘基被污蔑寻求有王气的墓穴),将地轴弄断,将天维推倒,掀起大风波。刘基在寓言里说,天帝多虑了,这只鬼如今所求不过是“不寒不馁长乐无忧悲”,有衣穿、有饭吃就很开心满足。这只鬼还相信,只要安静待在铁栅之内,终有一日天帝会“息怒”,会“解猜惑”。那时,鬼就可以离开铁栅,回到天帝身边,“依旧天上做伴同游戏”。(10)
《二鬼》满篇皆是求生欲,但朱元璋不会放过刘基。共事多年,他清楚刘基并非真的服膺自己的价值观,也清楚刘基真正的思想、旨趣何在。寓言集《郁离子》是刘基在元末隐居时的名作,其中有一篇石破天惊的《楚人养狙》,朱元璋是知道的:
楚有养狙以为生者,楚人谓之狙公。旦日,必部分众狙于庭,使老狙率以之山中,求草木之实,赋什一以自奉。或不给,则加鞭棰焉。众狙皆畏苦之,弗敢违也。
一日有小狙谓众狙曰:“山之果,公所树与?”曰:“否也,天生也。”曰:“非公不得而取与?”曰:“否也,皆得而取也。”曰:“然则吾何假于彼而为之役乎?”言未既,众狙皆寤。
其夕,相与俟狙公之寝,破栅毁柙,取其积,相携而入于林中不复归。狙公卒馁而死。
郁离子曰:“世有以术使民而无道揆者,其如狙公乎!惟其昏而未觉也,一旦有开之,其术穷矣。”(11)
“狙”是一种猴子,说的是百姓;靠奴役猴子为生的“狙公”说的是帝王。狙公霸占了猴子们十分之一的劳动成果,却说是自己养活了猴子。某日,一小猴问猴群:山上的果树是狙公种的吗?没有狙公你们无法获得果实吗?既然答案都是否定的,你们为什么要受他奴役,并将这奴役视为理所当然呢?于是猴群幡然醒悟。寓言的末尾,郁离子,也就是刘基自己,跑出来点题:世上那些用“术”来控制百姓、愚弄百姓,而不是以“道”治国之人就是狙公。等猴子们醒悟过来,狙公的“术”就要失效,狙公就要饿死。
不幸的是,懂得许多道理的刘基在元末乱世中不慎失足,投入了狙公阵营。待到他发现朱元璋是一位活生生的狙公时,已是泥足深陷,难以自拔,只能在诗作中悲叹“何如坐蓬荜,默默观大运”。
朱元璋的狙公本色见于《大诰三编》中他对夏伯启叔侄的痛斥。夏伯启叔侄是江西贵溪县小有名气的儒士。朱元璋以“猛”治官,洪武朝的官员大多数没有好的结局。夏伯启叔侄害怕进入官场,又不敢公然对抗,于是选择砍了自己的手指,成为不堪用的残废。朱元璋把他们捉入京城,亲自审问,痛骂二人:
人之生,父母但能生其身体而已,其保命在君。虽父母之命,非君亦不能再生,况常云人有再生父母……今尔不能效伯夷、叔齐,去指以食粟,教学以为生,恬然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尔身何将怙恃?尔所以不忧凌暴,家财不患人将,所以有所怙恃者,君也。今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12)
你们的父母只能生你们的身体,你们能够保命,活到今天全是君王的功劳。君王是你们的再生父母。你们自己说说,你现在剁了手指,却还能以教学为生,过上不必担忧遭受凌暴、不必担忧被人抢劫的好日子,靠的是谁?你们能过上好日子,靠的是谁?靠的全是君王,也就是我。你们知道奉养父母,但是对待我这个再生父母,宁可剁了手指,也不愿为我所用。我必须砍你们的头,抄你们的家,以免天下人效仿。
朱元璋对夏伯启叔侄的痛斥与刘基写的寓言《楚人养狙》的主旨可以说是截然对立。狙公不会放过说真话的小猴子,即使它已经屈服于狙公的淫威,满嘴只剩下阿谀奉承之词,不敢再说真相。对狙公而言,猴群中有一只看透驭猴之术的真相的猴子存在,本身就是不稳定因素。不肯为狙公所用的猴子必须死,看透狙公驭猴之术的猴子也必须死。这是刘基的命运密码,也是朱元璋统治时期大多数官员的命运密码。
二、以“猛”治吏
常熟县农民陈寿六突然成了明帝国最耀眼的政治明星。
据说,这位老实巴交的江苏农民平日里常受当地“害民甚众”的县吏顾英侵害。陈寿六忍无可忍,与自己的弟弟、外甥联手,将顾英绑起来,手持朱元璋亲自编写的《大诰》,来到京城告御状。朱元璋很欣赏陈寿六的行为,赏给他二十锭银钞,赐给三人各两件衣服,免除了陈寿六三年的“杂泛差役”,并下旨将此事通报全国,予以表彰。
在表彰陈寿六的诏书里,朱元璋说,如果有人敢罗织罪名报复陈寿六,我会将其族诛!如果陈寿六仗着我的名头横行乡里,我也不会庇护他。但是,陈寿六的过失,地方官员无权惩处,须将他召到京城,由我亲自审理。末了,朱元璋赞扬道:“其陈寿六其不伟欤!”(13)
自此,陈寿六成了归朱元璋直接领导的天字第一号百姓。
陈寿六的故事只是洪武年间成千上万类似故事中最突出的一例。洪武十八年(1385年)、洪武十九年,在通往南京城的各条驿道上常能见到这样的场景:百姓们带着干粮,三五成群或百十为伍,押着几个被结实捆绑着手脚的富豪或胥吏匆匆赶路。遇有官吏盘查,就从怀里掏出几本小册子。看到他们的小册子,官吏立刻收起威风,恭请他们过关。
这种现象源于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大诰》,其中有这样一条政策: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职的吏员,赋闲的吏员,以及城市、乡村中那些老奸巨猾的顽民,若胆敢操纵词讼、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结官府、危害州里,允许当地的贤良方正将这些人抓起来,绑送京城。如有人胆敢中途阻拦,枭首示众!各处关津、渡口也不得阻挡。(14)
赋予百姓捉拿污吏的权力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关于这一新政,朱元璋还有不少补充条款。譬如,他担心地方政府为阻止百姓抓污吏上京,故意扣押他们的“路引”(《大诰续编》有规定,百姓不带路引出门,将被治以重罪),遂补充道:凡确实是进京上访或抓污吏上京的百姓,“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各处关津查问清楚,必须放行,不得阻拦,否则一律杀头!(15)
需要注意的是,朱元璋只赋予了百姓捉拿污吏的权力。但对待贪官,他的政策仍然相当保守。在比较早的一篇《大诰·民陈有司贤否》中,朱元璋说:“如果官吏巧立名目,害民取财,允许当地德高望重之人联名赴京告状。同样,如果官吏们治理有方,也允许当地德高望重之人联名赴京奏报朕。且须集体上京,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单独上奏。”(16)此处,官员与胥吏被混为一谈,也还没有赋予百姓将他们捉拿入京的权力。
稍后,在那篇著名的《大诰·乡民除患》中,朱元璋第一次明确“发动群众”,同时也限定了百姓有权捉拿的对象:“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17)只有胥吏和顽民,官员并不包括在内。简言之,朱元璋发动群众告发的范围只限于污吏。对于贪官,群众是没有权力捉拿的,只能走传统路径告状。许多野史笔记及通俗历史读物未能注意到这一点,过分夸大了朱元璋的“群众反贪运动”。愤怒的百姓冲进官衙,把贪官抓起来绑送京城,这样的场景并不存在。在发动群众反贪官污吏的问题上,朱元璋是谨慎的——毕竟,官僚集团是他的统治基础。
在《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中,朱元璋说:“朕设立地方各级官员,本是为了治理百姓。然而朕任命的官员多是些不堪之徒,到任之后就与当地的吏员、皂隶、泼皮无赖一起残害良民。贪官污吏,若不惩处,民何以堪!”朱元璋号召当地“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来帮助自己治贪。但百姓的捉拿权仍被严格限定在污吏层面:“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18)
明代衙门有“三班六房”。“三班”即负责缉捕罪犯、看守牢狱、站堂、行刑等工作的快、皂、壮三班;“六房”则是与国家六部相对应的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三班设衙役,六房由胥吏负责。三班六房里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官员。
朱元璋说得很清楚,受贪官污吏欺压、盘剥的百姓可以“旁入公门”,从小门进去,把与自己的冤屈相对应的六房胥吏抓起来,拿送京城。至于官员,百姓是无权抓捕的。考虑到不许百姓抓官员,而官员与胥吏一体,难免阻碍百姓抓污吏,朱元璋在《大诰》里又说:如果官员阻止百姓抓污吏,我将族诛他们。
百姓无权动手抓贪官,只能进京递材料。同样,百姓也无权动手保清官,也只能进京递材料。朱元璋在《大诰》中说道:“地方上的官员是否廉洁,是否曾为百姓造福,当地百姓肯定知道。若有清官、好官遭恶人中伤、诬告、栽赃陷害,朝廷一时失察,朕允许当地百姓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上千人岁末一起到京城来找朕,向朕当面奏报。朕必做到嘉奖为善者、严惩为恶者。”(19)
朱元璋是个明白人。如果百姓可以随随便便冲入衙门,把正在办公的官员五花大绑扭送京城,他的帝国必会土崩瓦解。摧毁官僚体系之后,仅凭个人威信,他不可能治理得了这个庞大的农业帝国。这样史无前例且后果难以预料的事情,生性审慎、保守、厌恶风险的朱元璋不会去做。所以,洪武年间轰轰烈烈的“群众反贪运动”有了一条分明的界限:只许抓胥吏,不许抓官员。
与视官僚集团为统治基础不同,胥吏在朱元璋眼里是导致元朝灭亡的重要因素。在《大诰·胡元制治》里,他曾如此痛心疾首地鞭挞元朝的胥吏:蒙古人初主中原,与汉人风俗、语言各异,又不通文墨,所以凡事倚仗胥吏。但三十多年之后,元代上层早已粗通文墨,各地政务仍然把持在胥吏手里。自古以来贵臣僚而轻胥吏的传统竟然丧失殆尽!(20)
相比之下,朱元璋更认同汉、晋、唐、宋所采取的重官员、轻胥吏的统治方式:自周代开始,历经汉、晋、唐、宋,历代做官的贤人君子都秉承着孔、孟之道,亲自处理所有政务。所以他们视吏卒如同奴仆而已,善者则礼遇,不善者则罢黜。朱元璋希望重建视吏卒如奴仆的体制,却发现重胥吏而轻官员的风气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撼动:朕如今任命的官员,庸才众多,所以在政务上依然蹈袭元代的弊端,终日袖手高坐,一应事务任凭胥吏处置。像户部侍郎张易,凭儒学为官,朕让他掌管钱粮,收支居然全操纵在胥吏手中,他坐在办公室犹如死尸!朕询问他钱粮收支状况,竟茫然无知,四顾惶然!(21)
胥吏不把官员放在眼里的现象在明朝初年相当普遍。譬如,苏州常熟县胥吏沈尚、衢州开化县胥吏徐文亮曾把各自的上级,也就是当地的县官,按在政厅里拳打脚踢(注:这些胥吏的所作所为,史料依据是《大诰》中的记述,记述是否客观,鲜有其他材料可供对照)。为此朱元璋气得七窍生烟,恨铁不成钢地大骂:“那些胥吏统统该死,可你们做官的如此任人侮辱,难道都是饭桶?”(22)
殴打县官还算情节较轻的。苏州昆山县的皂隶朱升已经完全脱离本县县官的约束,纠结同伙,连钦差的旗军都敢当众殴打。朱元璋无可奈何地哀叹道:“胡元之治,天下风移俗变,九十三年矣。无志之徒,窃效而为之。虽朕竭语言,尽心力,终岁不能化也,呜呼艰哉!”(23)这是朱元璋发起群众反贪,捉拿胥吏运动的主要动机。
以常理论,胥吏的势力,上不足以与朱元璋的皇权相比,下不足以抗衡群众运动的汪洋大海,整顿他们本该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事实却不然。朱元璋在《大诰三编》里详述过一个捉拿不法胥吏的案例,其过程之艰难曲折,简直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按朱的讲述,事情是这样的:
江苏省溧阳县的皂隶潘富“教唆官长贪赃枉法,自己挟势持权”。洪武十八年,山西人李皋到溧阳县做知县,一上任便和潘富等胥吏一起同谋害民,巧立名目,大肆敛财。李皋到任不到一个月,潘富就用搜刮来的钱财买了一名苏州女子送与他。可笑的是,这名女子安顿在潘富家中,李皋幽会过三五次之后,潘富竟将其纳为小妾,据为己有了。对此,李皋也无可奈何。在潘富等胥吏的教唆下,李皋下令科敛荆杖,所有溧阳县的百姓都要向官府缴纳一根荆杖。百姓把荆杖送来,潘富又借口质量不好,拒绝收纳,甚至拳打脚踢,逼迫百姓把荆杖折换成银钱交上来。当地百姓黄鲁到京城告御状——此案涉及知县,百姓没有自发捉拿的权力,只能上访。朱元璋下旨严查,派人去捉拿潘富。潘富上演千里大逃亡,竟处处有人愿意庇护他。
先是溧阳本地的儒生蒋士鲁等十三家人秘密把潘富递送到邻近的安徽省广德县。不久,潘富流窜到安徽省建平县(今安徽省郎溪县),缉捕的差役跟踪到建平,当地百姓王海三又悄悄将他递送回了溧阳。接着,溧阳百姓朱子荣将他暗中递送到江苏省宜兴县,宜兴百姓杭思鼎将他递送到安吉县,安吉县百姓潘海将他私递到浙江省长庆县,长庆县百姓钱弘真将他递送到浙江省归安县,归安县百姓吴清浦等人将他秘密送至浙江省德清县。追捕的差役赶到德清县,当地百姓赵罕仁已将他秘密送到了浙江省崇德县。崇德县的豪民赵真胜奴家财万贯,平日蓄养许多无业游民,做贩卖私盐的勾当,来往的朋党多达数百人,潘富即藏匿在赵真胜奴家中。缉捕的衙役随后赶来,赵真胜奴将潘富暗中送到浙江省千乘乡(今桐乡市)的一座寺庙里。庙里的和尚纠集两百余人,反将缉捕潘富的差役团团包围,杀伤多人……
此事越闹越大,潘富难以缉捕的问题被上报至朱元璋面前。朱元璋下令,将赵真及其同伙两百余户人家的家产全部抄没,凡参与围攻差役者,一律诛戮;沿途藏匿潘富、助其逃跑的一百零七户人家全部枭首示众,家产一同抄没!(24)
一个小小的胥吏竟能够上演一场如此大规模的逃亡,先后历经九县,涉及三百多户人家,因其而死者近千人。以胥吏的身份而能够在九县纵横自如,死党无数,众多人为保护他不惜与皇权对立,潘富巨大的能量不能不让朱元璋触目惊心,也让他更深刻地体会到了元代之“宽”所造就的重胥吏、轻官员的现象对皇权造成的巨大威胁。朱元璋三番五次强调元代因此而亡,不是危言耸听。
如此也就不难理解,在治理胥吏的问题上,朱元璋为什么会选择前无古人的“群众运动”。在朱眼中,经过元朝的宽纵,其统治以胥吏为核心,相当一部分的底层百姓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成了有组织之人,势力大到可与地方官府分庭抗礼。不管这些组织有没有害民之举(这里再强调一下,以上种种关于胥吏及其友人的不法描述皆来自《大诰》,限于资料,今人已很难廓清这些胥吏具体的所作所为,也很难判断《大诰》记述的害民行为是否属实),朱元璋皆不会允许他们继续存在。
三、以“猛”治民
在《大诰·乡饮酒礼》里,朱元璋曾下令恢复废弃已久的“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的活动形式上类似于集体聚餐,目的在于弘扬孝敬父母、兄弟相亲、邻里和睦、朋友有信、长幼有序等儒家传统伦理道德。恢复这一活动的初衷,朱元璋说得很明白:“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
古老的乡饮酒礼在两宋即已沦为形式,在元代则几近消失,但朱元璋是真心想要恢复。他下诏说:乡饮座席必须按照年龄和德行来排列,良贱分开成席,犯过罪和德行有亏的人不许入良善之席。如果混淆贵贱,主会者治以重罪,乱席者全家流放边疆!最后,朱元璋告诫百姓,他不是说着玩的,“从者昌,否者亡”。(25)
为了加强对百姓的控制,朱元璋深入干涉百姓的日常生活,力求将之变成一盘散沙。
在《大诰续编·互知丁业》里,朱元璋第一次命令百姓“互相知丁”。他要求,自这一规定颁布之日起,市井、村镇中的老百姓对自己的邻居一定要做到“互知业务”,也就是要知道他们平日里从事何种职业,还要知道邻居家里有几口人、几个人从事农业、几个人读书、几个人从事手工业或商业;对于读书的邻居,一定要知道他的老师是谁,在哪里上学;给别人做老师的,也必须知道他教的学生是谁。
邻里之间彼此知道得这么清楚,目的是什么呢?
朱元璋解释说,按照圣贤的分类,百姓可以从事士农工商四种生计。在圣人的教导下,百姓谨守四业,所以天下太平。不在四业范围之内谋生的人没有不违法犯罪的。“知丁法”不是朕自创的,“朕本无才,申先王之教,与民约告”,不过是重申先王的遗教。实施知丁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抓出那些不务四业的害群之马——那些游手好闲的“逸夫”罗织词讼,勾结胥吏,危害官府,实在是社会的毒瘤。知丁法推广后,百姓把自己了解的邻里情况上报里甲,里甲再把情况报告县衙,如此一级一级备案,逸夫就无处遁形了。
最后,朱元璋还严厉警告道:“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如果《大诰》颁布下去,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还有逸夫,里甲坐视不管,邻里、亲戚不抓,任凭逸夫游荡在公门、市井之中为非作歹,被官府抓住,逸夫处死,里甲和四邻全家流放边疆!(26)
对于不同职业的百姓,朱元璋还有更具体的规定。
如果你是农民,没有特别申请的“路引”,每日不得离开自家方圆一里。早上何时出门耕作,晚上何时回来,都须让邻居知晓。
如果你是工匠,出远门做工,须在“路引”上标明目的地。在本地做工,要让邻居知道你的具体所在。归来或早或迟,也要说与邻居知道。
经商者,本钱有多有少,货物有轻有重,出行有远有近,走水路还是走陆路,都要详细注明在“路引”中。归来的大致期限,邻里务必知晓。若一年没有消息,两年未曾归来,邻里必须去其家中调查原因。如此,对方借经商之名在外胡作非为,邻里才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朱元璋对全国百姓表达了他的美好憧憬:若百姓都遵守朕申明的先王之教,我们的国家会非常美好。(27)
对于知丁法,朱元璋有着十二分的重视,在《大诰续编》里用了许多条款来不断重申。在《辨验丁引》里,他补充说,百姓、官员在“验丁”的时候,不但要验看其所从事的职业是否与“路引”相符合,还要注意这个职业是不是他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不是,肯定另有不轨图谋,应抓起来细细盘问。(28)
在《验商引物》里,他又补充:如果商人的“路引”虽未过期,但身边未带任何货物,里甲、村店必须将其当作逸夫、游食者捉拿送官,重则杀身,轻则流放边疆。若里甲、店主不抓,而被其他人抓住,里甲、店主与逸夫同罪。(29)
在《再明游食》里,朱元璋给逸夫、游食者留下了一个月的改过自新时间。期限结束后,仍然不在四业之中讨生活的,四邻、里甲有义务将其抓起来送官。如果不抓,这些人必然为害乡里,一旦案发,四邻、里甲与之同罪。(30)
朱元璋还不止一次严厉申明,不许各地衙门招收市井之人充当吏卒,理由是市井之人没有田产,不知道耕作的艰辛。朱元璋说,他们毒如蝮蛇,“设若官府差为吏卒,其害民之心那有餍足”。各衙门胆敢用市井之人做胥吏,治以死罪!(31)
以上对百姓日常生活的种种干涉无疑是反人性的。严格执行知丁法必然会出现一个互相监视、遍地特务、极其缺乏活力的死气沉沉的社会。但朱元璋喜欢死气沉沉,秦制帝国奉行外儒内法,本就一贯崇奉以损害社会的活力为代价来维护稳定。朱元璋不会忘记,有组织的流民如何摧枯拉朽般推翻了元帝国。朱元璋曾如此描述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国:“朕初命官牧民,务在先王之教敷,使民复古,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鼓腹而歌曰:无官逼之忧,无盗厄之苦,是以作息自然。朕尝慕此。”(32)
他的理想国是静态的。
知丁法恶的本质很快就凸显了出来。洪武十九年,福建沙田县的几个农民以一个叫罗辅的人为首,一共十三个人,穷则思变,想合作干点别的营生,聚在一起商量道:“如今朝廷的法律好厉害,我等不务农恐怕会获罪。不如大家一起切掉几根手指,如此变成残废,不务农就没罪了。”众人齐声说好。结果被人告发到京城,朱元璋下令将这几个人“押回原籍,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诛之,妇女迁于化外”。末了,朱元璋痛心疾首道:你们不遵教化,自残父母赐给的身体,是不孝;诽谤朝廷法度严苛,是不忠。将你等不忠不孝之人全家诛杀,朕也实在迫不得已!(33)
知丁法的本意是鼓励良民告发邻居中的“害群之马”,结果成了勒在良民脖子上的绞索。朱元璋在《大诰三编》里讲过几个让他深感无奈的案例。
浙江安吉县佃户金方租种了本县地主潘俊二的一亩二分地,连续两年没有交田租。潘俊二到金方家里去索讨,金方“响应”朱元璋的号召,把潘俊二当作祸害百姓的豪强绑了起来,还勒索他黄牛一头、肥猪一口。在逼着潘俊二写完已经收取田租、不曾遭勒索等三张文书之后,金方大摇大摆将其绑到了京城。(34)
浙江乌程县百姓余仁三是本县富户游茂玉家的佃户。水灾期间,游茂玉同情余仁三生活困顿,借给他许多米粮。事后,余仁三非但不想着还粮,反而勾结刁民一百余人跑到游茂玉家里打砸抢。在搜出所有的借据之后,余仁三等人将游茂玉当作害民豪强捆绑起来,押送到了京城。(35)
金方和余仁三的运气不太好,“英明”的朱元璋识破了他们的诡计,让他们落了个枭首示众、全家流放的下场。但朱元璋的“英明”不及之处,还有更多的金方和余仁三在活跃,是可以想见的。
知丁法和发动群众抓污吏两项政策结合之后,事情往往会朝更变态的方向发展。
在《大诰三编》里,朱元璋讲了这样一个离奇故事:江苏嘉定县百姓沈显二和自己的邻居周官二一起把祸害本地百姓的里长顾匡捆绑起来,准备送往京城。走到苏州阊门,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曹贵五出来给他们讲和,沈显二收下15贯银钞、一匹绸缎和一些银钗、银镯,当场把顾匡给放了。顾匡回家之后,思前想后,胆战心惊,觉得在一个彼此监视、满地密探的社会,事情终究还是会败露,于是决定化被动为主动,去京城自首,他觉得这样也许可以逃过一死。曹贵五得到这个消息,心中思量“我是劝和人,必然也会受连累”,决定与顾匡一同去自首。周官二随后得到消息,也表示愿意同行。四人当中,沈显二最后得知消息,听说三人已经出发,他星夜追赶,终于在淳化镇赶上。沈显二提出一同去自首,顾、周、曹三人却设计将他绑了起来。原来这三人凑在一起,决定把沈显二当作“害民豪强”押往京城。
事情还没完。四个人进了京城,在押解“害民豪强”的报告刚刚递送上去的节骨眼,沈显二跑掉了。主管告状事务的通政司让他们把“害民豪强”押到衙门里去受审,周、曹二人私下计议,无奈之下,只得又将里长顾匡绑了起来。通政司接到的报告里,顾匡是良民,现在却跪在堂下,成了“害民豪强”。所以官员审问周、曹二人:“顾匡是和你们一起抓沈显二的人,你们怎么又把他抓起来了?”周官二只好如实回答:“顾匡本来是我们开始捉拿的人,沈显二受贿把他放了。我等害怕事情败露,一同赴京自首。没想到沈显二追了上来,我等遂将他当作骗人财物的奸民捆绑了来,把之前的事情隐瞒掉了。如今沈显二跑掉了,我们只好又把顾匡绑了来。”(36)朱元璋说,这几个人说话一会儿一套,实在奸诈,谁也捉摸不透他们心里的诡计,全部“枭首示众,籍没其家”。
方孝标《钝斋文选》里记载有一个故事,颇能反映朱元璋的治国之道:“浦江郑氏九世同居,明太祖常称之。马皇后从旁惎之曰:以此众叛,何事不成?上惧然,因招其家长至,将以事诛之。”(37)虽然浦江郑氏最后没有被诛,但朱元璋的“惧然”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九世同居”意味着浦江郑氏家族是组织化的,他们不是以脆弱的个体直面皇权,而是构成了一个团体,有了组织,他们的意志可以转化为实际的力量。
浦江郑氏险些遭到诛杀的命运不过是洪武朝的一个小案例——仅一桩郭桓案,朱元璋就实现了“民中豪以上皆破家”的效果。在《大诰三编》中,朱元璋还亲笔写下过这样一段话:
《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罹,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38)
亲戚邻居互相告发、父母扭送子女上法场之事“多矣”。这是朱元璋自己描述的洪武时代。
四、以“猛”治《孟子》
朱元璋的“猛”还表现在他敢于开创先河,公然删节《孟子》。
删节的原因是朱元璋读《孟子》,“怪其对君不逊,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39)。民国时期学者容肇祖依据当时国立北平图书馆所藏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刻本《孟子节文》,与《孟子》足本比对,梳理了朱元璋到底删掉了哪些内容。具体如下(40):
1.“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是孟子在阐述自己的价值序列,百姓与社稷排在君王前面。)
2.“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宝珠玉者,殃必及身。”(这是在责备诸侯贪求财富。)
3.“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这是提出君王行使人事权的标准。)
4.“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圹也。”(这是在告诫君王要行仁政,否则会失去天下。)
5.“《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这是在要求君王将自己置于天命和民心的监督之下。)
6.“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这是孟子在表达对“家天下”的不以为然。)
7.“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这是孟子在警告执掌生杀大权的嗜杀者:你杀了别人的父兄,别人也会杀了你的父兄,相当于自己杀了自己的父兄。)
8.“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这是孟子在否定臣必须绝对效忠于君,他认为君臣关系是对等的。)
9.“邹与鲁哄。穆公问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诛之,则不可胜诛;不诛,则疾视其长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则可也?’孟子对曰:‘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而君之仓廪实,府库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残下也。曾子曰:“戒之戒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夫民今而后得反之也。君无尤焉。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这是孟子在否定百姓有为君王而死的义务,强调君王须行仁政,才能得到百姓拥护。)
10.“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汤誓曰:‘时日害(曷)丧,予及女(汝)偕亡。’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这是孟子在谴责君王贪婪残暴。)
11.“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这是孟子主张杀不仁不义之君不算弑君。)
12.“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诗》云‘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此之谓也。”(这是孟子在谈针对君王的历史评价。暴君死后被评为“幽”和“厉”,他们的后代子孙虽为君王,也不能更改“幽”和“厉”的评价。)
13.“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孟子说:君王有大过而不改,可以废掉。)
14.“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孟子说,君王残暴,滥杀士民,士民可以抛弃君王。)
15.“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王欲行之则盍反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说,君王有义务让百姓有“恒产”,过上好生活,否则百姓不必对君王有“恒心”。)
16.“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孟子说:君王岂可自己奢靡无度,而让百姓饥寒交迫?)
17.“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孟子说,君王治国,必须讲求仁义,关心政事。)
18.“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孟子说,君王不讲求仁,也许可以夺取国家,但不讲求仁,永远得不到天下。)
19.“恭者不侮人,俭者不夺人。侮夺人之君,惟恐不顺焉,恶得为恭俭?恭俭岂可以声音笑貌为哉?”(孟子说,君王必须要懂得什么才是真正的恭俭,不要搞形式主义,不要做两面人。)
20.“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也。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孟子说,伯夷见天下无道,拒绝为君王所用,是值得学习的好榜样。)
21.“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孟子说,当政者不可以剥削无度,不可以无节制地汲取人力、物力。)
22.“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孟子说,古人设立关卡征税,是为了替百姓抵御强暴;今人设立关卡征税,是为了对百姓施暴。)
23.“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说,为了土地和城池而发动战争,罪大恶极,死刑也不足以抵消这种罪恶。)
24.“有人曰:‘我善为陈(阵),我善为战。’大罪也。国君好仁,天下无敌焉。”(孟子说,国君应该仁爱,爱好战争是大罪。)
25.“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公孙丑曰:‘何谓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复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是之谓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也。’”(孟子说,梁惠王为了土地而驱赶百姓发动战争,可谓“不仁”。)
26.“今夫天下之人牧,未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孟子说,天下人都在期盼一个不嗜好杀人的君王。)
27.“鲁欲使慎子为将军。孟子曰:‘不教民而用之,谓之殃民。殃民者,不容于尧舜之世。一战胜齐,遂有南阳,然且不可。’”(孟子说,不训练百姓,就驱赶他们去打仗,这是在残害百姓,在尧舜时代是不能容忍的。)
28.“今之事君者曰:‘我能为君辟土地,充府库。’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君不乡(向)道,不志于仁,而求富之,是富桀也。‘我能为君约与国,战必克。’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君不乡(向)道,不志于仁,而求为之强战,是辅桀也。由今之道,无变今之俗,虽与之天下,不能一朝居也。”(孟子说,那些自称能为君王开辟疆土、充实国库的能臣,在古代就是民贼。君王不讲求仁,而寻求府库充盈,等于桀纣。)
29.“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孟子说,不讲求仁的人做了君王,等于将恶散播到众人之中,国家若不灭亡,算是侥幸。)
30.“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说,百姓有“恒产”才会有恒心,没有“恒产”就没有恒心,就可能走上犯罪之路。犯了罪,君王再对他们施以刑罚,等于设下罗网陷害百姓。百姓一年到头劳碌不休,仍没有办法赡养父母,还要靠借贷来交税,这样的君王岂可“为民父母”?)
31.“且王者之不作,未有疏于此时者也;民之憔悴于虐政,未有甚于此时者也。饥者易为食,渴者易为饮……当今之时,万乘之国行仁政,民之悦之,犹解倒悬也。故事半古之人,功必倍之,惟此时为然。”(孟子说,君王不行仁政,没有一个时代比现在更常见;百姓被苛政虐待,没有一个时代比现在更严重。)
32.“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说,要真正的君王只去行一件不义之事,只去杀一个无辜之人,就可以换取天下,他们也不会去做。)
33.“若杀其父兄,系累其子弟,毁其宗庙,迁其重器,如之何其可也?天下固畏齐之强也。今又倍地而不行仁政,是动天下之兵也。”(孟子说,对外开辟疆土,对内不行仁政,会引来天下之兵,等于是与天下为敌。)
34.“其君子实玄黄于匪以迎其君子,其小人箪食壶浆以迎其小人,救民于水火之中,取其残而已矣……苟行王政,四海之内皆举首而望之,欲以为君。齐楚虽大,何畏焉?”(孟子说,周王东征,被讨伐国家的官吏带着绸布、百姓带着饭食来迎接周的军队。要救那些地方的百姓于水火,就得推翻那残暴的君王。)
35.“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说,君王讲求仁,天下风俗就会有仁,君王讲求义,天下风俗就会有义。)
36.“孔子曰:‘仁不可为众也。夫国君好仁,天下无敌。’今也欲无敌于天下而不以仁,是犹执热而不以濯也。”(孟子说,君王想天下无敌却不愿讲求仁,好比热得要死却不肯去冲凉。)
37.“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说,百姓才是天下与国家的基石。)
38.“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说,自己先干了要被讨伐的坏事,才会有人来讨伐。)
39.“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诗》云:‘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今此下民,或敢侮予?’”(孟子说,仁应该受赞誉,不仁应该被鄙视。君王讨厌被鄙视,却尽干不仁之事,这就好比厌恶潮湿,却还是选择住在低洼的地方。)
40.“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餍酒肉而后反。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由君子观之,则人之所以求富贵利达者,其妻妾不羞也,而不相泣者,几希矣。”(孟子讲了一个寓言故事:有个齐国人经常外出,向“祭者”讨残羹吃,回家再骗自己的妻妾,说在外面与达官显贵聚餐。后被他的妻子跟踪,发现了真相。)
以上所列40条被删除的内容全部引自容肇祖1947年发表的文章《明太祖的〈孟子节文〉》。被删除的内容后括号中的简略解读是笔者所加。容肇祖将被删除的内容归纳为十一项:1.不许说人民有尊贵的地位和权利;2.不许说人民有可以报复暴君的权利;3.不许说人民有革命和反抗暴君的权利;4.不许说人民有生存的权利;5.不许说统治者的坏话;6.不许说反对征兵的话;7.不许说反对捐税的话;8.不许说反对内战的话;9.不许说政治黑暗;10.不许说行仁政、救人民;11.不许说君主要善良,若风俗败坏,君主要承担责任。
不过,容肇祖列举出的内容并不是朱元璋下令删除的全部的《孟子》的内容。负责替朱元璋删《孟子》的刘三吾在《孟子节文题辞》中说:“《孟子》一书,中间辞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也就是说,他们共计删除了85条,留下了170余条,相当于删掉了全书三分之一的条目,文字量约占全书的一半。被删除的85条,“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即考试不许拿来出题,科举不许拿来取士。(41)
值得一提的是,朱元璋以“猛”治《孟子》的时候,曾有三位读书人公开站出来反对。
第一位叫作钱唐。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读到《孟子》中“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一段,勃然大怒,认为这样的话“非臣子所宜言”,下诏将孟子的牌位撤出孔庙,不再配享,并恐吓群臣“有谏者以大不敬论”,即有敢劝阻朕的,以“大不敬”论处。时任刑部尚书的钱唐冒死直谏,自称:“臣为孟轲死,死有余荣。”(42)
以上是《明史》的记载。关于此事,民间史志留下了更多细节。《三迁志》(约嘉靖年间成书)里说:朱元璋当日盛怒,“有谏者以不敬论,且命金吾射之”,谁敢进谏,就让卫士拿箭将其当场射死。钱唐进谏,“舆榇自随,袒胸受箭”,让人抬着棺材,袒露胸膛,不惧让箭射死。(43)
“罢配享”是朱元璋称帝后第一次针对孟子。可能是考虑到王朝初建,不宜过分激烈,害怕失去天下人心,在钱唐冒死抗议后,“罢配享”一事不了了之。
第二位反对者是游义生。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朱元璋命令刘三吾等人删节《孟子》。当时的明朝经过多次整肃,士林一片沉寂。次年,《孟子节文》完成,下发给全国各州县,供学子使用,遂有时任御史的游义生站出来带头反对,史称“义生与同谏十余人言辞愤切,触上怒,系狱”。众人触怒了朱元璋,全部被投入狱中。(44)稍后,游即死于狱中(有材料说他是吞金自杀),时年27岁。(45)
第三位反对者叫作孙芝。孙芝与游义生是同乡兼同学,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进入太学,恰见游义生反对删节《孟子》之举。游义生入狱后,孙芝提了饭菜,前往击登闻鼓,“愿进一饭尽友谊”。因游在狱中突然死亡,未果。朱元璋死后,永乐九年(1411年),朱元璋的儿子朱棣在位,孙芝起复为官,遂上奏请求恢复《孟子》全本,废除《孟子节文》。
孙芝这么做风险极大,毕竟《孟子节文》是朱元璋钦定的东西,永乐七年(1409年)尚有徐善述等人因未从《孟子节文》中出关于《孟子》的科举试题而下狱,罪名是“偏题”。但他的奏请得到了朱棣的认可,这与朱棣得位不正,强烈希望通过宣传“仁政”来宣示其皇位的合法性有非常直接的关系。至此,在明帝国大小学校使用了17年之久的《孟子节文》被扫入了历史的垃圾堆。(46)
钱唐、游义生与孙芝的存在让万马齐喑的朱元璋时代多少还留存着些许亮色。遗憾的是,为了掩饰朱元璋的劣迹,永乐年间重修的《明太祖实录》,删除了与《孟子节文》有关的记载。游义生和孙芝的事迹也不存于正史,仅见于民间史志。
(1) 《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卷一《御书·皇帝手书》,《四部丛刊》本。
(2) 班布尔汗:《元朝控制力不足,民间商业文化发达》,腾讯网《短史记》栏目2018年11月5日。
(3) 刘基:《乙卯岁首早朝奉天殿柬翰林大本堂诸友》,见刘基著,林家骊点校:《刘基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87页。
(4) 杨讷:《刘基事迹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214页。
(5) 谢贵安:《试析〈明实录〉对刘基形象的记述与塑造》,《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6) 刘基:《送宋仲珩还金华序》,见《刘基集·附录·刘基年表》,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54页。
(7) 朱元璋:《御赐归老青田诏书》,见刘基:《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卷一,《四部丛刊》本。
(8) 刘基:《刘基集·附录·刘基年表》,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54—655页。
(9) 刘基原文:“仲尼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谓之以礼,则不可为私也;谓之以忠,则不以趋走承顺为恭,而以责难陈善为敬也。”见刘基:《刘基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页。
(10) 金邦一:《刘基〈二鬼〉诗中的心态及艺术成就》,《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1) 刘基:《郁离子·术使》,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页。
(12) 《大诰三编·秀才剁指》,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5—386页。
(13) 《大诰三编·如诰擒恶受赏》,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2—273页。
(14) 《御制大诰·乡民除患》载原文:“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起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240页。
(15) 《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231页。
(16) 《御制大诰·民陈有司贤否》载原文:“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耆宿人等,编处乡村市井联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直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境内耆宿老人,遍处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凡奏是奏非,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奏。”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226页。
(17) 《御制大诰·乡民除患》,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240页。
(18) 《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08—409页。
(19) 《御制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载原文:“今后所在布政司府州县,若有廉能官吏,切切为民造福者,所在人民,必深知其详。若被不才官吏同僚人等,捏词排陷,一时不能明其公心,远在数千里,情不能上达,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间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231页。
(20) 《御制大诰·胡元制治》载原文:“胡元入主中国,非我族类,风俗且异,语意不通,遍任九域之中,尽皆掌判。人事不通,文墨不解,凡诸事务,以吏为源,文书到案,以刊印代押。于诸事务,忽略而已,此胡元初始为。三十年后,风俗虽异,语言文墨且通,为官任事者,略不究心,施行事务,仍由吏谋。”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5页。
(21) 《御制大诰·胡元制治》载原文:“比前历代贤臣,视吏卒如奴仆,待首领官若参谋,远矣哉。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众,往往蹈袭胡元之弊。临政之时,袖手高坐,谋由吏出,并不周知。纵是文章之士,不异胡人。如户部侍郎张易,进以儒业,授掌钱谷。凡诸行移,谋出吏已,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钱粮,概知矣,朕询明白,茫然无知,惟四顾而已。”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5页。
(22) 《御制大诰·吏殴官长》载胥吏殴打县官一事:“所以苏州常熟吏人沈尚等,衢州开化吏人徐文亮等,眇视二县官长邓源、汤寿轻等,于厅殴打,罪虽吏当,官何人也?”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页。
(23) 《御制大诰·胡元制治》,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5页。
(24) 《大诰三编·递送潘富》,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94—396页。
(25) 《御制大诰·乡饮酒礼》载原文:“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主席,全家移出化外。”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页。
(26) 《大诰续编·互知丁业》,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4—266页。
(27) 《大诰续编·互知丁业》,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4—266页。
(28) 《大诰续编·辨验丁引》,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页。
(29) 《大诰续编·验商引物》,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页。
(30) 《大诰续编·再明游食》,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6—267页。
(31) 《大诰续编·市民不许为吏卒》,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7—328页。
(32) 《大诰续编·科敛驴匹》,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314页。
(33) 《大诰续编·断指诽谤》,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9—330页。
(34) 《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页。
(35) 《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2—353页。
(36) 《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页。
(37) 方孝标:《钝斋文选》,见武新立:《明清稀见史籍叙录》,金陵书画社(江苏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页。
(38) 《大诰三编·逃囚》,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93页。
(39) 全祖望:《鲒琦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
(40) 容肇祖:《明太祖的〈孟子节文〉》,见《容肇祖集》,齐鲁书社1989年版,第170—183页。
(41) 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见丁易:《明代特务政治》,江西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441页。
(42) 张廷玉:《明史·钱唐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82页。
(43) 嘉靖邹县孟氏《三迁志》卷三上,见张佳佳:《〈孟子节文〉事件本末考辨》,《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第3期。
(44) 康熙《福建通志》卷四四《游义生传》,见张佳佳:《〈孟子节文〉事件本末考辨》,《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第3期。
(45) 乾隆《连江县志》卷七《游义生传》,见张佳佳:《〈孟子节文〉事件本末考辨》,《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第3期。
(46) 董应举:《连江孙公芝传》,见张佳佳:《〈孟子节文〉事件本末考辨》,《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