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腐败”!这个新概念令人茅塞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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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网上流传一篇文章《荒唐的人均贪腐指标》,里面引用到一句话:“警惕西方大V势力用个别巨额案例抹黑我们,实际上我们人均贪腐额在全球处于低位。”

“合法腐败”!这个新概念令人茅塞顿开

不少网友表示:惭愧!自己给“人均贪腐额”拖后腿了!

如今又冒出一个新词——“合法腐败”,让人大惑不解,凡腐败都违法,也听说过“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合法腐败”又是咋回事?但现实中,还真是“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合法腐败”搞得堂而皇之,搞得风生水起,搞得让人无话可说。

这个“合法腐败”,是朱振和先生在《合法腐败与腐败的社会化》一文中提出的概念。

他举例说明,《财经》杂志曾于2007年1月8日揭露一位高级领导干部的儿子A空手套白狼,攫取巨额财富:最初,A(注:山西张振明)从银行贷款7000万元(一般人贷不到这笔巨款),买下山西一煤矿(一般人以这个价格买不到这个煤矿)。后请评估公司将煤矿评估为7.5亿元,(按此价格把煤矿卖给山东鲁能集团(,无特殊背景鲁能不会买这个煤矿),还掉7000万元贷款后,此人净赚6.8亿。尔后,他又复制同样手法操作了几次,赚了33亿元。看看,普通人几代人、十几代人也挣不到的钱,人家轻轻松松到手。

山东鲁能集团是大型国有企业,2006年实行“转制”,A和他的朋友,用37.3亿元买下鲁能91.6%的股权。而鲁能的实际价值,高达1100亿元甚至更高。

《财经》杂志揭露此事一年后,在中央的干预下,曾经以37.3亿卖掉的鲁能集团的股权,又被以85亿元回购了回来。这一买一卖,A赚了48亿元。而在整个过程中,A的每一步都是“合法”的。一是银行贷款“合法”,所有程序都是按规定办理;二是购买山西煤矿合法,一家愿卖,一家愿买,做的是“合法”买卖;三是评估合法,请的是具有国家认证的评估资质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也是按有关规定搞的;四是卖煤矿合法,按评估价格把煤矿卖给鲁能集团,也是“合法”买卖;五是购买鲁能股权合法,国有企业“转制”是按照中央深化改革政策实施的行为,买股权也是“合法”的;六是鲁能集团购回股权合法,是在中央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也“合法”。当然,普通人做梦也不可能做成这一系列奇迹般的买卖,而A在他父亲的光环下却能顺利地、“合法”地展现他的商业“奇才”,“敢想敢干”,迅速变成拥有亿万资产的富豪。

朱振和说:约占全国总人口1%或略多一点的阶层,拥有占国民收入90%以上的财富。人们通常以为,他们是通过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而非法敛财的,其实并非完全如此。他们的财富绝大部分是这样通过“合法”的或符合潜规则的、不违反法律的途径而攫取的,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高明”而“保险”的做法。例如,某些国有企业的垄断;不少“红二代”、“红三代”、“官二代”、“官三代”成为大型国有企业的领导或高管;经巧妙运作,巨额国有资产转变成私有财产……人们认为这里面有腐败现象。但是这些腐败又都是“合法”的。

朱振和还举了个例子,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敛聚了多少个亿的财富,可是在审判时,他贪污受贿的金额却只有区区几千万元。为什么有如此巨大的差距?因为那些是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法院认为不是腐败。其实这种现象人们早已注意到,经常看到贪腐报道数额大到吓人,往往以千万计、以亿计——以至于不上亿都不好意思说自己“贪了”——结果从判决来看,数额却缩水了很多,成了几百万、几千万,于是便怀疑记者夸大其词,故意渲染。

“合法腐败”!这个新概念令人茅塞顿开

图源网络

待看到朱振和写的《合法腐败与腐败的社会化》,才恍然大悟,原来记者在写报道时,把“不合法腐败”与“合法腐败”算到了一起,而判决时大概率是剔除了“合法腐败”收入的部分,因此出现了数额上的巨大差异。解剖“合法腐败”,就会发现它的阴险狡诈,像犯罪分子反侦查一样规避查处,在捞钱的同时就做好了应付查的准备。

“合法腐败”有很多特点,最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合法腐败”本质上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敛财。

比如土地财政、行业垄断,利用特殊背景后台的影响力或支持,轻而易举把巨额国有资产装入私人腰包,还给人以名正言顺的假象。而做空手套白狼买卖的,从程序上看也无懈可击,该办的手续、该走的流程一步没少,而背后的猫腻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二是“合法腐败”具有伪装性、隐蔽性和欺骗性。

从传统腐败的“一手办事,一手收钱”,发展到提前谋划、层层设防、腐败与规避查处并行,采取间接性、市场性的迂回策略。既有精心设计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收益结算,为腐败行为披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隐身衣,企图以民事行为、市场交易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有通过打“时间差”,利益兑现延缓到离开工作岗位或退休,抑或为企业谋取利益“提前筑巢”,离职后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等外衣到关联企业领取“定制高薪”;还有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藏幕后的暗中操控,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公司经营站台撑腰。

三是“合法腐败”的领域行业性、地域性特征明显。

主要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招投标专业化要求高、程序链条长、涉及利益巨大,往往水深猫腻多,幕后操控、围标串标、工程“掮客”等问题防不胜防。招标购买货物往往会高于市场价格,就是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合法腐败”导致的。其次是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投融资领域。金融领域,享有诸多优惠政策和管理自主权的开发区和新区建设,都通过实际出资、同股同权、按比例分红等“合法”的表现方式,采取专业化的手段和方式对其腐败行为进行包装,掩盖利益输送,从中攫取巨额利益。

“合法腐败”,骨子里是权力腐败,是“官倒”、面子腐败等隐形权力腐败的变种和延伸。

但它的合法表象,敛取天文数字钱财太轻而易举,又让那些梦想暴富的人垂涎三尺,也让那些挣扎在生活底层的群体失去前进动力。这就决定了“合法腐败”不仅有着对劳动致富的最大伤害,有着对共同富裕的最强破坏力,更具有颠覆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危险性。

反腐败抓一些老虎苍蝇固然是好,固然是为民除害,可如果导致腐败的制度、土壤仍然完好无损,以致新的甚或更大的腐败不断产生,这样的“反腐”就不能叫彻底,也不能称作净化政治生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铲除“合法腐败”这个大腐败,必须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从而以更加全面深入、更加扎实有力的反腐赢得民心,促进发展。

本文初摘录于:2024-08-22,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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