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李某雪“被精神病”案,是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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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作者法制应生

认真看了大江、赵果写的《“被精神病者”李某雪:已起诉精神病院,在里面生不如死》,也认真听了李某雪自已录制的视频(点击下方视频观看),我在朋友圈评论道:“这个精神病人知识这么丰富、逻辑这么严谨,且说话有理有节、依法依规,确实不像有精神病啊!”网友们也纷纷发言,多数认为她被精神病了。

关于强制医疗问题,我还是了解情况的。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专章,我承担了该章司法解释的起草任务,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及法律援助、救济程序、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李某雪“被精神病”的嫌疑极大,确实有点过分了,建议有关部门彻查,并通过此案举一反三,进一步解决“被精神病”问题!

一、规定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由于刑法规定较为原则,且在刑事诉讼法中缺少配套的程序设置,实际未能得到有效、规范地执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专章: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落实刑法的有关规定,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实施暴力行为的“武疯子”游荡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审查,也能有效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二、适用强制医疗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规定,适用强制医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曾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规定为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后来将“致人死亡、重伤”修改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表明,适用强制医疗,并不要求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已造成致人死亡、重伤的后果。多次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多人轻伤;实施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使用刀具、斧头等实施严重暴力行为,被害人只是侥幸避免伤亡的等等,也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当然,如行为人只是偶尔对他人实施轻微暴力行为,只是造成他人轻微伤,无疑就不属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应适用强制医疗。

2、行为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案件,还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强制医疗案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均必须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只有鉴定意见认定其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才能申请、决定强制医疗。

3、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或经家属送医治疗,病情确已得到有效控制,有关医疗机构已证明其不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不能放任不管。

三、公安机关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医疗程序既可以依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启动。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4条也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但是,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其针对的对象,刑诉法规定的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警察法规定的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如果仅仅有自伤或者自杀嫌疑,似不符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前提条件。

四、对于自伤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而不能直接予以强制医疗

对于自伤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而不能直接予以强制医疗,《精神卫生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可见,除非紧急情况,警方不能强制将人送入精神病院进行诊断进而强行收治。仅仅通知而非征得家属同意,似程序违法。

五、也不符合《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不知是不是现行有效的规定。该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了收治管理对象:

1、有本省户籍或外省(市、自治区)流入本省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收治监护:

(1)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适用本条对象是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并且有杀人、伤害、放火、爆炸等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本案女子是报案人,不是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似不属于上述五种肇事肇祸行为。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无具体标准?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第二条规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并根据他们的现实表现,将其分为“肇事肇祸、轻微滋事及其他有潜在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个类别。根据该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日常执法中,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初步判断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一)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二)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三)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四)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五)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六)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七)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八)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九)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根据公安说法,访女子有自杀企图,但该女子通过视频澄清,其当时根本不是想自杀。究竟该听谁的?其实,这也有标准流程:首先,通过询问、随身物品检查、系统核查比对等措施核查其身份,查找并联系其监护人接回。其次,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暂时无法接领的,移交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救助。即便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也仅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会同患者亲属、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个时候,也不是不经患者亲属、所在单位同意或者配合,就可将其送入精神病院。

综合以上分析 ,公安机关似无权绕过患者亲属或其所在单位,直接将未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诊断进而强行收治。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以各种理由将健康公民送入精神病院,变相进行强制医疗,有违法治精神,建议及时纠错,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文初摘录于:2022-12-24,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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