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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钦差大臣福康安治军台湾。既平,尚余兵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台湾之兵均调自福建,离家远戍,遇之较优,然多为武弁侵没,不副设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两属,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光绪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饬各属,谓台、澎各营原置隆恩官庄田园糖部,所收租息,除完纳正供外,余款由营造册送司,按年在请领台饷内扣存司库,入拨充饷。乃因递年租息参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两年租息,统算折半,匀计作为定额,盈则尽数造报,绌则令承办营员赔补。例定甲年征收,乙年造报,闽省历办在案。嗣因各营原置田园案券,间多被匪遗失,历年既久,官弁递更,逐年滞向原佃收租,不复问及田园处所。间有被水冲塌者,亦久不报豁,佃户难免赔累,弊窦丛生。以致东移西扯,竟将所垦民业,希图免粮,混为官庄者有之,逐年滞欠短额,积压数年,始行造报者有之。是此项官庄从前业已混含不清,迨至全台一律清丈之时,南北情形又各不同。台南则就田查问,是以此次田园历历可考。台北则不问何项田园,统行清丈,在当时则借删除各项名目为辞,殊不知此项田园,系发帑买置,定由官收,与民田之缴纳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异。嗣因清丈完竣,民业钱粮议由小租户完纳,大租减收四分,贴给小租完粮。而台北官庄田园亦由佃户承粮,由台北府雷守议照大租章程,营中减收四成,司中只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抚宪批准,行司照办。当时办理,原为一时权宜之举,不能遽以咨部。何也?盖以各处扣饷之庄租,系除完纳正供之款,净收租息,清丈以后,供赋多至数倍。供多则租亦多,何以转少四成?是以难于咨部。台南各县田园历历可考,系清丈时查询,佃户自称,各县照所指之田园,年应征收钱粮秤水赴营催完。营中则较之前所纳供赋盈溢数倍,租息因之而短,各营所以纷纷借口。然台南官庄田园盈溢,可想而知。倘营中原置田园案券尚存,何难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只以各营案券毁失,兼以当时原置田园甲数,并无造册,分送督抚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闽查考,无从检出。现各营以新定钱粮,较之旧时供赋,溢出数倍,台北议以减四收六章程,而台南则不能完纳,迨至奏销迫届,由县详司,就饷核扣,而各营钱粮既多,租额因而减少,纷纷又以案照台北减四收六核扣租息为请。查此项隆恩田园,系属发帑购置,递年征收租息,完纳钱粮之外,扣存司库充饷,各数目均咨部有案。台北议以减四收六,实因田园混入民业,丈量未经指出,暂时权宜办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现民业均已升科,而官庄历年瓜葛不清,若统照减四收六办理,递年司库短扣五千余两,从何弥补?亟须通筹全局,彻底清厘,俾得一劳永逸。拟将台南安、凤、嘉、彰四县官庄田园,清丈既已指出,应饬各县委员会营按明图册所载赴,就田问佃,向佃议租,重新整顿。台北淡、新、宜各县,虽无田园之可考,总有佃户之可凭。向佃追田,罢四六之议,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额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系昔年被水冲塌,据实造册送司,分别核办。于是各县会营清厘,终不能彻底追究,而每年所征祇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抄封亦官租也。其租有二:曰叛产。林爽文之役,凡与党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连,所抄至数万石,多在嘉、彰两县。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署岁入之款。叛产之业,贌之于民,而收其税,岁征银约五万四千两,曰生息。从前府道库款每存至数百万两,或数十万两,贷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轻。一遇有事,则收回之,而仓卒难缴。或凌夷无力,亦籍其田,以取偿焉。售之于民,以抵款焉。按年出贌,而收其税,亦为官署入款之一。其详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拨支兵饷者,有充地方公费署,又有鬻供军需者。其业散在各县,统归台湾府遴派佃首,代为征收,多属富绅揽办。其田园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纳谷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十八石。道光间,年征五万六千余两,亦如官庄祇征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余四千余圆,以补额拨加饷内应征未完租额。同治六年,署知府叶宗元请将秤余尽数归公,许之。及清赋时,亦照官庄办理。

番租

台湾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垦之,以长育子姓,至于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后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垦地番,远及内山,清廷下令设界,禁出入,违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趋,禁者自禁,而垦者自垦。终至法令不行,讼狱日出,固非计之得也。雍正三年,户部覆准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命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五年,巡台御史尹秦据淡水同知王汧(qiān)详请,大社留给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为社田,以为耕种牧猎之地,其余悉行召垦,并限三年起科,奏请颁行。于是垦者先与番约,岁纳其租,谓之番大租。其约曰招垦,或曰永耕,记其界址租额,存以为据,或报之官。背约者官为催科,所以保护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谓之公口粮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费。私有者谓之私口粮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垦之时,互先立约。如活租则照所获之谷而赋之,或十之一,或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则视地肥瘠以定,大略为十之一,其详如表。顾活租虽较多,一遇凶岁,必须减赋。若死租则不论丰歉,莫得改易,台湾民田之税佃亦如此。自是以来,开垦日进,负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汉人揽办,代为催收,而取其费。光绪十三年清赋之后,照大租例,去四留六,并废代收之弊,而番田变为民田矣。水沙连六社化番,拥地甚广,番不能耕,募汉人垦之。田成,纳其所获百分之五,谓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

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荣与社番约垦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纳租,田谷二石,园一石,以早晚两季摊缴。其后垦者均照此例,锄耰并进,遂成乐土,至设埔里社厅以理之,然佃户多负租。光绪六年,始设总理揽收,分与化番。十一年,更命义塾教习偕番收之,岁与千石,余归官,以充抚育之费。十三年,改归官租。十月,全台颁定租制。通判吴本杰据埔里社绅士禀称布政使,以埔属田园既纳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过重,许之。乃不入上则,中则田征银一两三钱六分,下则一两九钱,园降一等,约轻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为一石八斗,岁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给番,千石归官,四百石为催科之费,而亢五租亦变为官租矣。初,噶玛兰设治时,西势之地民垦已定,而东势未辟。自浊水、大溪以南至苏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芜,杨廷理遣三籍头人理之,分授漳、泉、粤人开垦,计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归化,益不敢较,膏腴尽为民有。通判翟淦与廷理议,禀请总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处存给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谓之加留余埔。然番不能垦,官为召佃,以三籍头人为佃首,经理征收,按社计丁而分给之,谓之加留余埔租。每甲定谷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余,纳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余,纳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粤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余,纳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庆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升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绪十三年清赋之后,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变为民田矣。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与番约者也。阿里山为嘉义熟番,归化最久,而地甚广,山产多。汉人入垦者,上田甲纳谷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园降一等,随时折色。其土产则照所获百分之五纳之,谓之山面杂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为之管理,由官给照。洎清丈时,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与番,官得其四,充云林抚垦局之费。台湾溪流源自内山,引圳溉田。先与番约,而纳水租。其租不一,或银或谷,或以牛酒,借事和亲,而辟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钦差大臣福康安奏设屯番,以理防务,语在《军备志》。其时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垦之地,及抄封之业,凡八千八百余甲,分给屯丁,自耕自给。嗣以抄封三千三百余甲,拨充班兵之饷,余地未敷。五十五年,颁行清丈,查出侵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余,悉没之官。分则定租,岁可征谷四万一千数百石,充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谷,以二八两月分给屯丁,谓之屯租。五十六年,闽浙总督札委泉州知府来台,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详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圆,岁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丝。屯饷之余,以充隘饷,又其有余,为开辟水利之费,赏恤屯丁之款。请垦佃户禀由理番同知给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来,屯务渐废,每为势豪占据,或被佃首隐匿。租额愈减,不足于用。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台,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为奸民通事串通欺诈,引诱典卖,越界侵占,饬北路理番同知、凤山知县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许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系属原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拨充屯务公费六百二十一甲,应征屯饷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数,并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旧。以此晓谕,颇为整顿。未久又废。光绪十三年,闽浙总督杨昌濬奏言:“台湾当初设屯授地,征租支饷,订立章程,法良意美。顾今已百余年,积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额,支发屯饷,仅给其半。盖以原给屯田之数,叠遭兵燹,档案不存。加以分隶各县,悉任佃首,田园界址及其租额,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详查。而佃户遂图矇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饶之田,又或禀报水冲沙压,冀请豁赦。故欲祛其积弊,似应别行丈量,造明图册,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务或有裨益。”是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借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18 石      上园     10 石2 斗

中田       15 石6 斗    中园      8 石1 斗

下田       10 石2 斗    下园      5 石4 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18 石      上园     10 石2 斗

中田       15 石6 斗    中园      8 石1 斗

下田       10 石2 斗    下园      5 石4 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3 石6 斗     上园     2 石2 斗4 升

中田       3 石1 斗2 升  中园     2 石6 斗2 升

下田       2 石4 斗     下园     1 石8 斗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14 石      上园      7 石9 斗6 升

中田       12 石4 斗8 升  中园      6 石4 斗8 升

下田        8 石1 斗6 升  下园      4 石3 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4 , 856.07  8 , 549.55  13 , 405.60   63 ,109 , 864

万年  2 , 678.49  2 , 369.71   5 , 048.60   29 ,018 , 122

计   7 , 534.57  10 , 919.28  18 , 453.86   92 ,127 , 987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8 石8 斗      上园     5 石

中田     7 石4 斗      中园     4 石

下田     5 石5 斗      下园     2 石4 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一米二谷折算。

中田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摄。

下田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照中田例

中园照下田例

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2 石7 斗4 升  上园     2 石8 升

中田     2 石8 升     中园     1 石7 斗5 升

下田     1 石7 斗5 升  下园     1 石7 斗1 升6 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亩正耗       加一补水    一五秤余    计征银数(微)

上田  2 , 244 , 080  224 , 408  336 , 612  2 , 805 , 100

中田  1 , 835 , 280  183 , 528  275 , 292  2 , 294 , 100

下田  1 , 513 , 120  151 , 312  226 , 968  1 , 891 , 400

下下田 1 , 210 , 496  121 , 049  181 , 574  1 , 513 , 120

上园  1 , 835 , 280  183 , 528  275 , 292  2 , 294 , 100

中园  1 , 513 , 120  151 , 312  226 , 968  1 , 891 , 400

下园  1 , 210 , 496  121 , 049  181 , 574  1 , 513 , 120

下下园     968 , 396  96 , 839  145 , 205  1 , 210 , 49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2 两6 钱6 毫7 丝5 忽     上园  2 两8 分5 毫4 丝

中田   2 两8 分5 毫4 丝        中园  1 两6 钱6 分4 厘4 毫3 丝2 忽

下田   1 两6 钱6 分4 厘4 毫3 丝2忽 下园  1 两3 钱3 分1 厘5 毫4 丝6 忽

下下田  1 两3 钱3 分1 厘5 毫4 丝6忽 下下园 1 两6 分5 厘2 毫3 丝6 忽

天字田  6 钱6 分             天字园 4 钱4 分

地字田  4 钱4 分             地字园 3 钱3 分

人字田  3 钱3 分             人字园 2 钱2 分

鱼塭  6 钱6 分

备考:天、地、人为不入则者。新竹以北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鱼塭准     天字之田率,较轻。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颁定)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一则田    22 石     一则园   10 石

二则田    18 石     二则园   6 石

三则田    14 石     三则园   5 石

四则田    12 石     四则园   4 石

五则田    10 石     五则园   3 石

六则田     6 石     六则园   2 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8 石      上园    6 石

中田     6 石      中园    4 石

下田     4 石      下园    2 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3 石      上园    2 石

中田     2 石      中园    1 石

下田     1 石      下园     5 斗

清代田园甲数表(康熙二十三年)

县分  台湾     凤山      诸罗    合计(厘)

地则

上田  857.21   1,804.38     17.20    2 , 678.79

中田  787.59   187.22     927.17    1 , 901.98

下田 2,240.83   686.88     26.05    2 , 953 , 76

上园  205.35   738.51   1 ,621.52    2 , 565.38

中园 1,367.82   229.21   1 ,750.24    3 , 347.27

下园 3,102.99  1,401.98     501.62    5 , 006.58

清代田园征赋表(康熙二十三年)

县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台湾  3 , 885.64  4 , 676.17  8 , 561.82  39 , 641 , 557

凤山  2 , 678.49  2 , 369.71  5 , 048.60  29 , 018 , 122

诸罗     970.43  3 , 873.38  4 , 843.82  23 , 468 , 307

计   7 , 534.57  10 , 919.28  1 , 843.86  92 , 127 , 98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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