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冤不冤?不看的话传染给别人,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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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曾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一名村医冯某某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这一陈案判决被律师发布网络后,引发争论。

冯某某案一审判决实际已经发生10多年。在今年3月,因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冯某某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不断有人在网络平台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讨价值。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实,该案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有被告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二审判决。

法学专家解读安徽医生给失足妇女看病获刑案:不管是否明知都不是犯罪

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该案被告人上诉后,浙江高院经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失足妇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冯某某在该案此次被关注后回忆,他是安徽六安人,10多年前在当地一个村诊所当村医,像当时很多类似村医一样,他们自身和场所都没有执业证照。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称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他去看看。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冯某某也猜到这个表面按摩洗脚的店子,应该从事的“不正当行业”,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捕。

今年3月,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在微博上称有关冯某某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也有律师撰稿指出:“陆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据媒体报道,该案被告人的代理人称,当时庭审过程中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律师给其做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失足妇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这名代理人称。

不过,也有网民表示,女性在长期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可能采取自伤自残的方式意图逃脱,组织卖淫者出于维护生产工具而非人道主义的考虑安排治疗,又担心暴露,才没有去正规医疗机构。医生上门诊疗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为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起到了某种帮助作用。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黄明儒表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早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的共犯行为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使原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正犯化,而不再是一般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黄明儒认为,协助组织卖淫正犯化的另一方面,是不能够把帮助行为过于泛化,不能将协助行为泛化到所有的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帮助行为,应该看这个行为本身对组织卖淫有没有直接的加工行为,而不是一个日常加工行为。

黄明儒认为,村医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不管他明不明知,都不应该视为犯罪。医生看病是一个正常的职业行为,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常的求医权。如果冯某某明知对方在对方从事不正当职业,他有报告的义务,但没有报告并不意味着犯罪。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不报告就构成犯罪,没有这种规定的话要构成帮助犯罪就必须是“事前共谋”。

截止目前,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回应。而冯某某本人对于此案则表示,因为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他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是他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

帮“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冤不冤? | 新京报快评

据《南方周末》报道,近期,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使得一起十多年前的旧案进入公众视野:帮“卖淫女”看病的村医陆涛,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究竟是被冤枉的,还是罪有应得?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陆涛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而对律师关于陆涛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未看到全案证据材料,对于判决是否有问题,不敢妄下结论。但从报道内容看,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据报道,陆涛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长达两三年时间。其间,对于“女服务员”的身份,他虽不能确信,但有过怀疑,“大概就是性工作者”。如果他的警惕性高一些,及时向警方举报,他不仅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狱之灾,也将成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公民典范。从履行公民道德责任的角度,他做得确有缺失。

但是,履行公民道德责任有缺失,和他在法律上构成犯罪,是两回事。

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逻辑是,陆涛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法院判决也认为,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检察机关指控的逻辑,其实是建立在一种假设基础上,即如果陆涛不上门为“卖淫女”看病,她们就会有自主就医,进而逃离魔爪的机会。

但从现实看,没有医生给上门看病,组织卖淫者除了“发善心”,让她们自行看病,还可能做的另一个选择是,即便不看病,也不能让她们逃出去。这样看,检察机关“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更像是一种推断,而非事实。

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卖淫女”身体得以康复,可以让卖淫活动尽快恢复并持续,从这个角度,法院所说“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是对的。但对一个人定罪,仅有“客观上”是不够的,而需要主客观相统一。

具体到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要求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如果陆涛与组织卖淫者共谋,为其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或者他本身就是团伙的一员,负责给“卖淫女”看病。那么,定他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问题。

但在本案中,陆涛的身份是一名被请来给病人看病的医生。医生的职责决定了,他不能拒绝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

尽管他对于病人的身份有过怀疑,尽管他未及时就此向警方报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处,但因此认为他在主观上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依据并不充分。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本文的立论基础,是新闻报道而非案件材料,结论可能因此失准。不过,既然有关本案的质疑声较为强烈,其中不乏法律专业人士的质疑,那么,办案机关及时启动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后续举动,就是必要的。

光辉岁月疑问:

反过来想,如果去给“卖淫女”看病“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那如果人家来请而不去给她们看病,是不是违反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如果因此而让“卖淫女”把病传染给服务对象,会不会造成性病传播?是不是属于危害社会?

大医精诚节选: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险巇、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自古名贤治病,多用生命以济危急,虽曰贱畜贵人,至于爱命,人畜一也,损彼益己,物情同患,况于人乎。夫杀生求生,去生更远。吾今此方,所以不用生命为药者,良由此也。其虻虫、水蛭之属,市有先死者,则市而用之,不在此例。只如鸡卵一物,以其混沌未分,必有大段要急之处,不得已隐忍而用之。能不用者,斯为大哲亦所不及也。其有患疮痍下痢,臭秽不可瞻视,人所恶见者,但发惭愧凄怜忧恤之意,不得起一念蒂芥之心,是吾之志也。

来源:新京报、撰稿/李曙明(法律工作者)、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网友光辉岁月等

本文初摘录于:2024-03-30,最后校对或编辑于: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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