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历史博览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宋朝市场上商品的种类较之前代更加丰富,数量也大大增加。
这些商品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属于生产资料范围的商品,例如铁制、木制或铁木共同制成的各种农具、手工业生产工具、车船以及耕牛,等等。
它们都是使用在农业、手工业与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由于当时生产规模还比较小,各生产部门的分工也不够细密,故而其产品构成还不算复杂。
如果就商品的价格来考察,虽然有的车船要花费几万、几十万钱,但一般产品价格上的差距还是不大的。如北宋初年一头耕牛的价格为3000文,一把镰刀数十百文,相差不过数十倍,相对于生活资料范围,其价格上的差别要小得多,构成上也简单得多。
第二类是属于生活资料范围内的商品。
在这类商品构成中,粮食和布帛占的比重较大。
这两者一食二衣,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它们在商品构成中比重的增大,表明了宋朝脱离种植业、依靠商品粮为生的人在增多。
宋朝由于生产的发展,一些农民甚至是生产发达地区的佃户,将自己剩余的粮食拿到市场上出售,这类售出的余粮完全转化为商品性质。正是靠米面、布帛这类商品才养活了脱离农业生产的城市居民,在那些地少人多、主要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也需要商品粮的供应。如歙州“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仰其米自给”。
而多山的严州,民食也是“仰籴旁郡”。由于人口向城镇集中,城镇粮食和副食品的供应成为重大问题。汴京靠漕运,而杭州靠外地的米来供应,“非三四千石不可以支一日之用”,还不算城市的外厢和来往的商客所食,由此可以想见当时米的需求量之大、粮食贸易之繁盛。
宋朝生活资料类商品的种类较前代更加丰富,北宋号称天下第一的物品就有蜀锦、定磁、浙漆、吴纸、晋铜、西马、东绢、建州茶、福州荔眼、临江黄雀、江阴县河豚,等等。
同时生活资料的价格差距也比生产资料大得多,拿穿衣来说,北宋初年,绸一匹六百文,而麻布一匹二百文,有三倍的差距。
而在丝织品之间,又存在不小的差距,如遍地密花锦背缎子之类的高档品,“每锦繍一端可织绢数匹”。如果这些高档锦绮鹿胎之类,再以燃金丝线缝制装饰,差距就拉得更大了。
其他生活消费品,如金银细工、螺细器物及玉石牙骨雕刻而成的特种手工艺品,它们与一般百姓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相差何止百千倍!
这些高档手工艺品只是供那些皇室贵族、达官显宦和大商人来享用的,而农民和士卒只能穿着质次价低的褐布、麻衣。
宋朝无论是生产资料范围的商品还是生活资料范围的商品,其产品的地域性都是很突出的,各地都形成了自己的一些优势产品和名牌产品。
这个特点的形成,一是由各地自然地理条件造成的,如北方利国监、莱芜监等地富有铁矿,因而其地以铁器生产闻名全国。广南西路、福建路、两浙路的耕牛极多,北方所需多来自这几个地区。
二是各地区延续前代生产技术,并加以创新,制作成功了精致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享有盛誉。北宋初年,士大夫陶谷在《清异录》中曾记载了天下有所谓的九福:“京师钱福、眼福、病福、屏帷福,吴越口福,洛阳花福,蜀川药福,秦陇鞍马福,燕赵衣裳福。”
这九福中,如蜀川药福,指的是当地著名的药材商品;秦陇鞍马福指的是这一带的良马与精致的马鞍,燕赵的衣裳福大致指其地优良的丝织品。“九福”实际上把各地特有的名牌产品都给提出来了。
这类产品经过多年的交换,一再经受商品价值尺度的衡量而被肯定下来了,因而也是经得住时间检验的。
宋朝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商品地区间的流动更加频繁,不同商品的流动,表现出了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大体上看,这一时期,农副产品进行的是一种“求心”运动,即从农村的生产地通过墟市、镇市向城市集中。以商品粮的集中为例,士大夫方回在秀州魏塘镇上见到,“吴侬之野”的佃户将自己十余石的余粮运到魏塘镇上交换回日用品,而镇上的行铺又将米汇集起来,“每一百石舟运至杭、至秀、至南浔、至姑苏粜钱”。
通过这样一种求心式的运动,米就流向杭州、苏州这样一些地方和区域市场的中心了。再如长江中游的荆湖一带,“地之所产,米最盛”,“民计每岁种食之外,余米尽以贸易,大商则聚小家之所有,小舟亦附大舰而同营,展转贩粜,以规厚利”。
商品粮向城市的运输集中成为一种惯例,其他的农副产品如水果、蔬菜之类大体上也是作这种向心运动的。
作为商品的手工业品的流通,则表现为一种“辐射”运动。这是因为一种手工业产品在某一产地大批量生产之后,由商人运往各地,这种流通形成辐射状。
例如产于定州曲阳县的定瓷,不仅畅通于宋统治地区各州军,而且也流入辽朝统治区域。再如福州属县产铁器,不仅供应福州周围地区,而且通过“三章泉福等州转海兴贩”下海“通贩于浙间”。
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其他生产集中的产品中。此外,海外贸易中经常是各类商品先集中到明州、广州、泉州等地,而后再通过船舶运输到海外诸国,这可看作是一种广义上的“辐射”运动。
北宋和南宋,商品流通的流向又是有所不同的,由于北宋的政治经济中心是汴京,国防的重点又在北方,因而各种商品、军需物资源源不断地自南方流入京师汴京和北部沿边重镇。如宋真宗时,三司就报告说:“富商大贾自江淮贱市粳稻,转至京师,坐邀厚利。”
这些商品粮主要是供应汴京庞大的皇室、官僚及众多的市民消费。而河北、河东、陕西的军需粮草除了政府的漕运外,也需要黄河中下游区域向北方流入的大量的商品粮。
南宋的政治、经济重心在临安,因而商品又以向心运动的形式,自西向东,集中于临安。这时,军事边防重地如荆襄、两淮地区则由东南市场供应。
商税收入是宋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两宋三百年间,商税征收与日俱增,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国家的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一进程中,宋政府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税制度。
(一)商税则例宋开国之初,对商税征收即十分重视,制定了商税则例。
陈傅良指出:“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这个则例即是对商业活动征税的条例和规定,它打破了割据时代诸国的地方性征商体制,而代之以全国性、统一的征商条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流通,限制税务征收畸轻畸重,保护商旅,但具体的执行情况也要做认真分析。
商税则例的内容前后有一个变化。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制定的则例称:“凡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盐皆算。”
从中可知则例起初只列应税物名,具体税率过税为货价的2%、住税为3%计算,但没有各色货物税钱的数目。
为了促进商税则例的执行,宋朝政府还采用揭榜置壁、公之于众的办法,把应当纳税的商品名目令各级政府书于税务、官署、交通要道的墙壁上,“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
这个制度对于限制地方政府私增苛捐杂税,保护商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后,在崇宁五年(1106),又对则例内容加以更定,加入各色货物税钱的多少,以避免税务私增税钱,又规定十年更定则例一次,以保证物税相符。
至南宋时期,由于战争频繁,物价高涨,税钱难以固定不变,至绍兴五年(1135),朝廷诏令两浙、江西都转运诸路转运司,“取索本路应干税物则例,体度市价增损,务令适中”,开始了再一次的商税则例修订,同时规定每半年调整一次税务则例。
经过南宋几次商税则例的修订,实际上税钱不断增多,私增税日益普遍,税目也日益苛细,商贾们遭到了层层剥削,商税则例的修订与再订揭示了宋封建统治集团攫占商业利润的贪婪。
宋商税主要分为住税和过税两大类。过税是向转贩货物的商旅征收的税,按其货价的2%收税。开设店铺的商人在当地出售货物或行商到达住卖地分出卖货物,该地税务按物价的3%收税,即住税。住税的承担者还包括进行商品生产的手工业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营家庭手工业的农民。
除了这两类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商税,如翻税。所谓翻税,即翻引税,例如,两淮茶商所使用长引,“水路不许过高邮县,陆路不得过天长县”,后经改变,愿去楚州和盱眙的,每二十三贯或二十六贯引各贴纳十贯五百文,这种改变货物出售地点的贴纳即谓之“翻引钱”。
这类翻引钱主要在茶叶经营中存在,榷盐中的“钞面转廊”与这种翻税颇多类似,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税。
除了这几类官方认可,并屡次修订、剥削日益沉重的税目外,宋朝官员还违背商税则例,随意创制新的苛杂税目。
例如:1.力胜钱,系对船只按大小征收的税钱。本来船中有货物,征力胜钱还有借口,而船中空无一物,也要强行征税,甚至有的地方,船只只要靠岸,就要收钱,谓之“到岸钱”。
2.市例钱,为王安石变法期间创制,即在抽取官税之后,另外向商客征收钱税,如苎麻、山豆根这样廉价的物品。正税钱往往与市例钱相差无几,等于多征一倍的税,后虽经过放免,但三百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征收市例钱,并成为一项定制。
3.打扑钱,即商贾在一路之内,每经场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样是一征再征,经过各路打扑,政府的商税固然增加,可是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有抬高售价,才能弥补商家的运费,最终吃亏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从上述杂税可以看出,宋朝虽然有统一的商税则例,可是在则例外,另创名目征商的现象很多,这表明,在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市场之前,各地市场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征始终存在,即使像两宋这样商品经济发达、制定全国税例的时期,也是无法避免征商的随意性。
在宋朝商税征收中,货币居于主导地位,熙宁十年(1077)全国商税收入,如汴京为四十万二千三百七十九贯一百三十七文,南恩州丹轮场为二贯八百五十四文,它们都是以钱为计算单位。苏辙也曾说:“钱之人官者,惟有茶、盐、酒税,杂利而已。”
可见现钱在商税征收中占有重要地位,征税比例为2%一3%不等。
此外,宋商税还征收一定数量的产品,所谓“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这种产品抽税率是百分之十,如木料“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
但到南宋时期,实际抽税率要高于10%,如徽、严二州贩运木材至临安,须抽取三分,即30%,这种商税也是较为沉重的了。
抽分的物品,主要是竹、木、砖瓦之类物品,对产品的“抽解”,同市舶贸易的“抽解”大体是一致的。
宋朝征商主要以货币或实物两种形式,比较特殊的商品如金、银、铜钱亦需征税。宋朝政府规定:金银及金银器,不限于商人,凡出京城门的都要征税。
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前,夔州买上供银,“旧例商人赍银入城者,每两税钱四百五十文足,如无邻州公引,即倍税之”。后因税重贩少而废除。
宋仁宗时,汴京商税院曾建议:对银及银器每量税钱四十文足,金每量税钱两百文省,得到皇帝认可。同样,宋朝铜钱出城亦需征税。
宋太祖建国之年,即在诏书中提到:“诸州勿得苛留行旅赍装,除货币当输算外,不得辄发箧搜索。”
诏书中所书输算“货币”,当然包括铜钱在内。王安石变法,除铜钱之禁,铜钱可以携带到海外诸国,但“闻缘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量收税钱而已”,这同样表明携带铜钱要出税钱。只有为买卖其他商品而携带的现钱,如买茶盐钞现钱,以及卖官物入官而所给钱虽出城的在免征商税之列。
至南宋时期,由于政府铸造铜币甚少,市场上铜币匮乏,为鼓励铜币投入市场,严禁对铜钱征税。
宋朝商税种类繁多而征收次数频繁,再加上各种违例征收的苛捐杂税,商人出于追求利益的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地逃税、漏税。
例如,商贾为逃避过税,避开沿途税务,而由小路或支流港汊绕过,或援例借路,从税卡少的地方通过。宋政府为保证商税收入,因而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条例。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诏书中就指出:“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诸匿税者答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对偷税、漏税者按多少分别给笞刑、杖刑、加倍罚税钱、没收货物三分之一等处罚。对那些代替大商人经商贩运、伪称已纳税而将税钱私吞而原主并不知情的,应罚纳钱物,责令代理人交纳,货物归原主,虽遇赦令,依旧惩罚不贷。
用重罚的办法来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的商税征收得到保证。对“商人贩鬻不得辄由私路,募告者宽赏之”,即商贾不从指定的起发地至住买地按规定纳税,而由小路逃税者要予以严惩,对告发者优赏。
同时,在各税务都有拦头若干人,在走私路口稽查商税,令漏税商人返回补纳或至前路税务一并收税。官府甚至害怕商人假借婚配而私运“聘礼物色匹帛”出走其他州县,因而规定,这些物品在本州县内可以免纳商税,只要出本州县之境,到其他州县去,“即依例收税”。
连婚姻所需也要缴纳商税,从中可以看出宋朝防止偷漏税法的严密、苛刻。
宋朝在严防商人偷、漏税,保证国家税收的同时,也规定了对一些特殊商品或在特殊情况下减免商税的条例。
特殊商品主要是针对粮食、农具、耕牛等农业生产资料,宋初对这些商品商税减免在局部地区推行。
宋仁宗后,有关政策进一步系统化。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水灾、旱灾时,为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对商人的贩卖活动进行减免税。
但宋朝官府往往在推行这些减免商税措施的同时,又添加一些附带性的条件,使减免成为空言,宋高宗曾说:“天下之物有不当税者甚多,如牛米柴面之类是也。”
但实际贸易中这些物品照税不误,其他不该税而税的商品就更多了。
实际上,宋朝只有在灾荒极其严重的情况下,米面等物品征商之税才能豁免,其余时间内免税之诏多为空言。
在完善商税则例、严格偷漏税处罚措施的同时,宋政府还对商税征收机构进行了整顿,上自京师,下至墟市,建立了一个细密的税务征收网络。
北宋的四京以及南宋临安都设有都商税院,一些繁华的州府亦置商税务、商税院。自此以下,“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
宋朝地方基层税务设置比较普遍,全国税务以熙宁十年为例,共计1993处,如果加上买扑税场(税铺)则为数更多。
税务通常设于交通便利之处,或者税务在城内而沿河分置税亭以便收税。
随着商旅往来情况的变化,税务也会发生迁移,转移到更有利于收税的地方。
为了配合“官路”征税体制,宋朝各地税务都配置了若干人守候在路口港汊,稽查商旅。这些人称做“专栏”或“拦头”,其中有女拦头专门负责检查妇女。拦头在北宋初由转运司选任,咸平三年(1000)招客户应任,后又于第五等户差充。熙宁变法后至元丰年间则“听投名不支雇钱”。
一般州城属县就有拦头数十人之多,而拦头之下一如监官各有支使家人五七人,妻女在务,形成一股难以遏制的恶势力,他们即使不请领雇钱,亦可靠勒索商人为生,并与地方官员勾结起来,通同作弊,商旅深受其害。
除了州城府县,官府对僻远的村墟市集也普遍征收商税,这些地区交易规模小,商税为数甚微,但官方又不想放弃这些利益,于是采取承包税场或税务的买扑制度。这是一种商税(或酒税)的承包制度,即将这一地方的商税立下一个国家的税额,谓之“年额”,由人承包,每年向国家缴纳年额后余者则归承包者个人所有。
买扑坊场能够获得厚利,但也要冒较大风险。承买者须以家资做抵押,并请富户担保,承包期宋初每界三年,须逐年交纳税额,界满不能如数毕纳,所有亏欠由承买人或保人抵偿。宋太宗时规定买扑者有定额,不许增加,但到宋真宗时即开始实封买扑制,即投标制,出钱竞争,钱多者承包税务。
买扑制最初用于税课较低的墟市,仁宗天圣四年(1026)臣僚提出将课利额在一千贯以下的酒务、道店、商税,“许人认定年额买扑,更不差官监管”。得到认可,据此买扑千贯以下的税场得以在河北、河东、两浙等九路施行,后又推广到其他地区。
哲宗即位之初,旧党官员“以理财为讳,利入名额类多废罢”,元祐元年(1086)后又重新推行,诸路“立为永额,召人承买”,买扑制度继续推行下去,到南宋,则进一步扩大了这项制度。
买扑税场、坊场使政府坐享获利,而能买扑的人大多是地方上的豪商恶霸,他们为了攫取更多利润,往往借助官府的势力,肆意刁难勒索,买扑税场税额甚至超过官方税务。中央政府建置的大小税务,加上为数极多的各地买扑税场,形成了细密的遍布全国的商税网,宋政府对商税的征收可谓细大不捐、纤芥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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